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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位法矛盾致政府采购条例9年难产 [打印本页]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2-3-8 09:49
标题: 上位法矛盾致政府采购条例9年难产
  来源:北京商报 齐琳
  
  在去年我国政府采购总量达到9000亿元规模的同时,关于政府采购应阳光化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属于同一位阶的公共采购法,分别实施12年和9年以后,前者终于在去年年底出实施细则,但后者的实施条例至今仍然难产。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指出,除了主管部委之间的博弈外,两大上位法规本身固有的分歧是导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
  
  迟到9年 实施条例仍然难产
  
  “一般情况下,一部法律的配套实施条例会很快随该法案的实施而出台,间隔最长不会超过三年,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却拖延了9年之久。”据李利君介绍,尽管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9000亿元,但与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相比,采购范围窄、规模占GDP比重偏低,不少政府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浪费和腐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欠缺统一和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领域的上位法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同位阶法,其中前者由原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并于2000年正式实施,后者则由财政部牵头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两上位法9处矛盾 采购无所适从
  
  根据李利君的梳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个法律的法条有适用效力、立法宗旨、适用客体、政策目标、主体定位、信息发布、监督体制、法律责任等9项矛盾之处。其中在立法宗旨方面,《政府采购法》明确由国家投资性质决定,所有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均应当严格实行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而《招标投标法》却赋予了包括政府工程在内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等不应有的权力,给了一些招标当事人违规串通的机会。
  
  “类似的矛盾还有很多,不仅如此,两个法规在资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着与《预算法》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如果不解决,实施条例即便是出台,下级地方政府也会面临着‘混乱’的局面。”李利君分析表示。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招标投标法》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招标采购,即分散采购。而《政府采购法》则以集中采购为主。为此,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打架”,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
  
  两法合一 引入第三方监管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足,出现投诉质疑事件后,媒体和公众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潜规则’。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如果法规本身还存在矛盾,一旦出现问题,无论由政府部门自身进行监督或者行政复议,无论结论事实上是否公正,人们都会感觉‘不公正’。”李利君建议,除了两法合一外,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明确政府(或公共资源)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全局,独立行使公共采购管理权,同时引入第三方解决监管方面遭遇的困境。
  
  “比如,美国专门设立联邦会计总署为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隶属于国会,雇佣近30名资深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丹麦也设立有专门的公共采购申诉委员会。”李利君分析表示。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3-8 10:59
哎。新中国毕竟太年轻了。欲速则不达啊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3-8 11:13
“两法”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长久以来相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矛盾”的加剧,并客观上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恐难在短时间内改观!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1 12:36
政府采购将国企纳入,两法合一就快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1 13:36
天灾还是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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