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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吗??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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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nbd169
时间:
2012-3-8 17:01
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吗??急急急急急
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8 17:35
建议参看深圳有关新的条例的解释的文章,摘录一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782&page=e#a
【
8.
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次《条例》修订首次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8 19:19
不可以[s:30]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3-8 19:56
不行的。[s:125]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3-9 08:30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出现,被代理人是采购人。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作为被代理人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9 09:01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机构,也就是说采购人委托官办代理组织采购。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不允许有二次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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