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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类似行业业绩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kgb    时间: 2012-3-12 15:23
标题: 关于类似行业业绩的要求
货物采购,非政府采购,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行业业绩的要求,是否违规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2 16:2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三点明确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是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以无论是货物采购或政府采购,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了行业业绩都是不可以的。但看你的字眼与着“类似行业”,呵呵好像也没有说特定那个行业,应该也可以吧。个人小意见。
作者: hzyhx    时间: 2012-3-13 09:55
个人觉得::特定行业的业绩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医院造一个办公大楼,如果你要求提供类似办公楼的业绩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但如果要求提供卫生系统的办公楼类似业绩,我觉得这就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了,是不允许的
作者: wayneflish    时间: 2012-3-13 10:2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三点明确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注意:是“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于类似业绩的提法在标准文件中有说明,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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