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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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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x
时间:
2012-3-13 09:24
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如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table]
[table=100%,#ff000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该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在评标时是否可以判定存在管理关系的A、B、C公司投标无效?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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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即使未标明,但是违法的肯定也要算违法
作者:
xhx
时间:
2012-3-13 09:43
标题:
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相关法律关于投标人资格规定中,投标人可以是自然人,但有些项目就是不允许自然人参加,那么也是违法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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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招标文件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说明。但是只要是违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该认定是无效投标
作者:
huhu
时间:
2012-3-13 16:36
标题:
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条例规定: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招标公正,避免串标等。如果招标文件没规定,只能说是招标文件有瑕疵,不能一棒子打死。还是需要去分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串标现象,没有的话个人建议认为不能废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3 16:38
标题:
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我的理解,从法律责任来看,评委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哪些情况的投标需要否决的条款,也就是说即便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明一些法定否决条款,但依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决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
也就是楼主说的三十四条属于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3-1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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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顶楼上的发言。
我顺便问个相关问题: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法律法规没有载明的废标条款或退回投标文件的情形,请问,招标人的这种约定是否成立有效?监督部门在接受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时,能否要求招标人更正?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七种法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偏偏没有像27号令等部门规章那样在末尾写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对此,是否可以理解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招标人的约定废标权利?
————————
盼复。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5 09:43
标题:
Re: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某投标无效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未注明,评标时该条款是否可
感谢6楼童鞋的支持
你的提问,我想,有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废标条款,这点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七十一条中都有明确的界定,招标文件可以约定废标条款,除非废标条款与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三十二条)相违背。
二是监督部门的职责,属行业监督部门的请参照相关部门规章明确是否有提出改正意见的职责,属非行业监督部门的请明确是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责分工且具备提出改正意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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