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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3 11:24
标题: 请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__没有排序!
作者: 蜡烛    时间: 2012-3-13 11:53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报告和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特别要注意的是,编制评标报告既是评标委员会权利,更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书面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作用一是作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二是有利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评标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开标记录;(3)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以及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实施条件评价,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等;(4)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也即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6)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在评标报告中,以书面的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另外,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的任务就完成了,评标委员会也就随之解散了。

      2、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但未明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条例明确了评标报告所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人数为一至三人。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以推荐二人或者三人为宜;但在确定只有一个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只推荐一人。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标明排列顺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后由于种种因素,条例舍弃了按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请详见第三十八条释义)。且根据评标报告的内容,即使不给中标候选人表明排列顺序,其中也有投标人各项因素的评分比较一览表,招标人可以从中判断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因此,最后通过的条例删去了“标明排列顺序”这一要求。
作者: 蜡烛    时间: 2012-3-13 12:04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1、关于由谁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依法只能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既可以自己亲自确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关于招标人如何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必须集体确定中标人,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招标单位个别负责人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现象发生。(3)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关于招标人是否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根据条例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条例草案曾参照有关部委规章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不少委员提出了异议。委员们认为,第一,草案上述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之精神不符。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二,如果只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则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还有什么意义?第三,招标人应享有一定的选择权。由于评标的参考系数很多,特别是技术指标很难量化,实践中往往出现第一名与第二名所提供的质量保证差不多,造价却相差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招标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将不利于国家资产的节约和效益最大化。因此,最后通过的条例删去了草案中的上述内容。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3-13 12:05
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对所有的有效投标人进行总分排序,这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是如何出来的?若不是前一至三名难道他们是没有原则和标准的推荐?这更说不过去。应该是前一至三名吧本身都潜在着带有序号的,退一步讲即使是评标报告上不排序,不代表没有序!
作者: 蜡烛    时间: 2012-3-13 12:06
以上贴出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释义,及与此相关的第三十八条释义内容,供各位网友讨论。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3-13 14:44
省级招标投标条例都出释义了,翘首以盼国家级条例的释义啊!
作者: hbsilverfish    时间: 2012-3-13 16:10
招标人小兵:太好了,招标人可以定标了!咦,评标委员会把评标报告拿过来了。领导,下面怎么办,定谁啊。
领导: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个,好说,跟原来一样了嘛。
招标人小兵:超过一个怎么办?几个候选人里抽签,还是在这几个候选人里面再评一次?
领导:呵呵,好办,那把这几个都叫来,看看谁想中的“意愿”比较强烈。
招标人小兵:太好了,下次跟几个实力强的都说一下,让价格报高一点...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3 18:54
按楼上的笑话,国有项目的招标人应该统一为反贪局,这样可能更廉洁些……
作者: s447909654    时间: 2012-3-14 13:41
很容易滋生腐败啊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3-14 14:14
说到底是看似为了制约腐败,最终一不小心助长了腐败,并且是腐败份子还会依法律为挡箭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6 09:52
网上找到的公告内容: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3日
这个条例颁布及实行的时间,在国务院颁发招标投标条例之前,是否属于被清理的范畴?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3-16 11:32
《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及其释义明显与《招投标条例》相违背。同意版主观点,现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属于清理修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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