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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暂估价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2-3-14 09:16
标题: 关于暂估价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既然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的暂估价,不能作为竞争费,达到招标标准的,以后要招标。那么,什么时候可能不是暂估价了?何必早点把暂估价变成预算价。
以后招标是不是就可以以暂估价招标?否则,又不能为竞争费,就死循环了,永远暂估下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4 09:39
标题: Re:关于价的问题?
暂估是逼得无奈的!是客观事实造成的!暂估价是工程计价范畴的概念,也是防止有些不法招标人利用《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小点规避招标,人为造成“扩标”。
另一方面,也不赞成因为有暂估价的做法,项目招标匆匆上马!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2-3-14 16:23
标题: 回 1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如何使用暂估价的形式规避招标呢?

      能具体说说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4 17:07
标题: 回 2楼(suweng) 的帖子
《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你再细读下,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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