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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dzy5658    时间: 2012-3-14 15:40
标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现与大家交流个问题,《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诸位对此条有何看法,尽可畅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4 15:55
个人感觉还是不够细!对于保证金:前三名候选人等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其余投标人的,应该在定标完后5日内退。(这样更加合理)
对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个,可以在招标文件继续细化。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4 17:26
招标文件事先约定好如何退还,就没有那么多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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