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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关于业绩规定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丁子昂66    时间: 2012-3-15 09:27
标题: 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关于业绩规定的疑问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那么评标办法中就不能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
那在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有特定行业的业绩可以吗?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12-3-15 09:40
条例还没有执行到位,中国特色!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3-15 09:58
要看情况要求业绩,如是污水处理厂项目可以要求污水处理厂的业绩做为资格条件,但是如果是污水处理厂中的办法楼招标,那么不能业绩不能要求必须是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业绩!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5 11:25
应该不可以吧.因为招标公告也是属于整个项目的招标过程.设制此条件也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前期的公告就这样设制就把一部分有可能中标的潜在投标人给排斥在外了.那这应该是明显的作为中标的条件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5 15:40
我认为主要看什么也业绩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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