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按照李小林在深圳班的讲课。1、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2、原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组成招标人;3、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 我个人觉得第一种情况是最可行的。第二种情况太繁琐了,中标人肯定是一百个不愿意的。第三种情况是为了保护原中标人的权益,他可以参加投标。但若出现第三种情况,意味着,当初的暂估价就不用设定,多此一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