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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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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ngxisky
时间:
2012-3-15 14:33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疑问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我们本地有好几家水泥厂,山青水泥厂的质量是最好的,业主招标的时候都指定要用山青水泥厂,请问招标文件中这么规定合法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5 15:36
我认为不合法。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3-15 16:24
关键是这句话“山青水泥厂的质量是最好的”,怎么就认定他们的质量是最好的?如果真的是最好的,完全没有必要指定吗,在技术参数上作作文章不久OK了,还能避免违法的嫌疑。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5 16:30
肯定不合法,怎么认定,同意楼上的
作者:
gctr
时间:
2012-3-15 17:04
虽然不合法,但合规.。所谓合规,是指全国各地、各行业都是这样执行这样的潜规则。
作者:
gctr
时间:
2012-3-15 17:08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执行起来好难、好难,在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0:19
肯定是违法违规的,同意板凳的说法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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