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招标人不要求申请人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也可以对“窜通投标”的这些单位有约束,又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肯定不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最好啦!(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因为:做到这点,很多制度也要修改,很多概念性的东西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的大意) |
引用第19楼bz黄河于2012-03-17 10:52发表的 :
...........那我们只有使用土办法了,凡是超生、强生的,计划外怀孕的,一律抄家、封门、般电视、牵牛、扒房子,什么也没用的,公公婆婆被请去“上课”,实际就是管禁闭,高压政策不超过5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正常。.......
.呵呵,周末胡扯了!1
引用第14楼学以致用于2012-03-16 20:55发表的 :
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肯定有注意到!!!
我说到“合格的投标人”这说法还是不够严谨的!别的观点,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我是赞同他的观点的,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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