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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l    时间: 2012-3-15 16:56
标题: 有关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通过资格预审,而未参加投标,资审文件约定不予退回诚信保证金。此种做法是否可以?请教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5 17:26
法律没有规定诚信保证金的问题,既然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了,又不参加投标,有搅局的嫌疑,不退诚信保证金应该有情可原。法律没有规定,是不是惯例?我想是不是比照彩礼,给了女方彩礼,又不要人家,人家不归还彩礼,与情与法都说得过去,呵呵不知比方好不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15 17:32
建议参考唐广庆老师对于招标投标协会论坛上问题的答复,有关原文如下:

  关于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讨论

作者:yh7510

题目:关于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讨论
MAILyh7510@tom.com
IP地址:113.240.191.*

现在很多高速公路土建项目招标在资审阶段就要求申请人提交诚信保证金,一般都要求80万元,有些省份如云南、山西、陕西甚至要求在百万以上,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2010-03-25 11:34:12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没有规定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法律上没有规定,谈不到合法不合法。

2010-03-26 14:39: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2.*

据我了解无论是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资格预审阶段均无要求潜在投标人交纳诚信保证金。国际上也未听说投标人要交纳这种费用。

我认为别人没有的,我们也可以有,但是交纳诚信保证金目的是什么?应该明确。在《采购与招标网》上也曾讨论过资格预审保证金的问题,交纳的目的是为防止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经评审合格后,又不参加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请注意其责任不是投标人的问题!)。

如果诚信保证金也是上述目的话,实无必要!因为资格预审阶段潜在的投标人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才能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合格才购买招标文件。如果不合格就不购买招标文件以免增加花费。如果交了诚信保证金,又不合格,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才能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是否是本企业的优势,是否有苛刻条件,并是否能够赚取一定的利润等等。以便决定是否投标。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但是投标截止后,则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或放弃投标,否则将被招标人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这个阶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放弃投标就意味着减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了。

以上可以看出要求投标人缴纳诚信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合理、不恰当的。属乱收费问题。据你说的多个省市已收这种费用,如果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上百万元的诚信保证金。而投标人看了文件后,不适合自己投标,该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扣留,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6.

2010-03-26 17:07:41 

** 贴子回复:  

作者:yh7510
题目:关于此问题唐老师的答复
MAILyh7510@tom.com
IP地址:222.240.109.*

谢谢唐老师的答复,现在一般是要求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相应的诚信保证金,而不是在购买资审文件时提交,作为资审申请人,如何应付这种情况呢?就是说又想参与资审,但又不想在资审阶段就提供诚信保证金。还有就是假如资审阶段按业主规定提交了20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且通过了资格预审,按招标文件要求资审阶段的20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但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业主明目张胆的这样做就没有监督机构制止吗?

2010-03-28 21:55:5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3.*


在资格预审阶段或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除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花费外,应不再交纳任何费用。所谓的诚信保证金或称资格预审保证金都属于乱收费范畴。虽然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允许收这样的费,也未规定可以收这样的费。既然这样就要研究收取这种费用的目的是什么?从你的问题看出诚信保证金是在与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并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转为投标保证金。从这可以看出从提交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一直有效。如果经预审合格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未提交投标书,即不投此标时,其诚信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所以是为防止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投标,易造成投标人少而招标失败(不能把招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应从招标人处寻找责任)。这只是从招标人的角度考虑的。要从投标人角度看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要研究招标文件,招标项目是否适合自己?是否能发挥自己的实施和竞争优势?招标条件是否苛刻?一旦中标是否有盈利?结合本企业情况是否能中标?等等。然后决策是否投标!这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才知道的问题。这时已交了诚信保证金,如果不投标将损失了这笔可观费用。所以招标人收取这种费用是不合理的。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要及其慎重。有经验的投标人,就不应投这样的标。

这个不该出现问题,有蔓延的可能。建议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的主管部门反映,取消这种收费。也希大家在不同场合呼吁!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9.

2010-03-29 10:17:03 

保存时间:2010/3/2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2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3:16
个人观点:我认为在广州等大城市,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学习相对比较到位,也比较严格执行。所谓的虚假招标,真的不多见了, 不是现阶段招标投标最严重的,最突出的问题,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才是最严峻的问题。(困了,下午继续谈个人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4:16
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等围标串标行为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给予打击和遏制,很高兴,我们见到的《实施条例》终于有了这些规定,第26条、39条、40条、67、68、69条,都是针对投标人相互窜通投标的条款!这是《实施条例》的亮点之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4:32
但是《实施条例》也有不足之处:1、第39条、40条对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太过于简单,也就是说,若投标人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可能性不大,若真的犯了,用论坛版主bidboy的话来说:“这样的低级错误如果还犯那枪毙都不过分,还活什么意思啊。”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177&fpage=2。事实上,《实施条例》也不容易,这“鬼东西”,借用我领导的话“围标窜标,无处不在,散布在空气中”,明知道情形很多,但是不好认定(手段不多),“写多错多”,只好写了第39、40条的几种。今后投标竞争,要不要如高考一样,投标人带上一大队人马和必需资料、工具,在指定的地方,统一封闭,屏蔽一切通讯工具,与外面断绝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基本杜绝无法围标窜标,但是成本太高,本来在诚信的社会这些鬼点子就不存在了,但是在中国这个国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4:45
《实施条例》也有不足之处:2、条例说到的几点,都是说投标人怎么怎么,都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是否围标窜标进行认定,但是,对于资格预审阶段,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是否也有“围标窜标”的可能,需要通过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给予打击和遏制呢?很明显,这种情况下是有的,但是《实施条例》没有提到,不知道有没有想到,下一步在部门规章看有没有进一步阐明这些。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唐广庆老师这提法不够严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5:01
在资格预审阶段,“围标窜标”(说窜通投标可能不合适,但是一下找不到合适的字眼)的可能在什么地方出现?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不提交投标文件,不再参与投标,情况只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该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去投标;第二种就是,配合窜通投标工作。这种情况在实行企业诚信分与招投标挂钩的地方,尤其严重。比如: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采取择优方式,得分前9名的资格审查申请人才通过资格审查。前九名通过资格审查单位,在开标时候,只有3或4或5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余几家都没有参与投标。在只有3家投标的情况下,竞争性就大打折扣了,谁中标,定位就可以非常准确了(谁中标,对于“牵头单位、老板”也是有讲究的,管理费少点啊、管理要求没有这么严格啊等等)。若不是客观原因造成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不去参与投标,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里面是有窜通投标的“猫腻”。(若在一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定性A单位有窜通投标的行为。这是我在单位内部会议上多次说过的话,哈哈,有点武断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5:31
为了减少: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去投标的情况。招标人还是要做点工作的。1、在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尽可能把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项目概况、评标标准和方法等等载明。从而尽量减少下面这种担心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才能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是否是本企业的优势,是否有苛刻条件,并是否能够赚取一定的利润等等。以便决定是否投标。)。申请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后,就可以有个基本的判断,是否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5:46
2、就是回到本帖的问题了,要不要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
若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招标人不要求申请人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也可以对“窜通投标”的这些单位有约束,又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肯定不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最好啦!
       若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保证这点,我们又想尽可能杜绝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建议: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同时,交纳保证金。(也不叫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了,因为这个时候资格预审工作基本完成,而且这个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一致),也仅仅是针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该投标保证金到了投标阶段,自动转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非因不可抗力,造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改保证金(这里用了可以,和条例第35条的提法一致)。(这观点:有点投标担保时间点前移的概念),若做到这点,很多制度是不要也要修改呢,很多概念性的东西是不是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

      本人才疏学浅,经验也不足,相当不成熟的观点,本人瞎想的,而且也没用法律法规支撑这些观点,抛砖引玉啊,希望各位大侠就此问题多提宝贵意见。同时,也请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5:51
从3楼写到了9楼,从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引出制度要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貌似都可以写份文章了![s:31]
请斑竹多给金豆奖励啊,我发现不是新人后,就不用5分钟后再”灌水“了[s:6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6:50
好啦,收拾心情,准备回家看广州德比战!广州富力VS广州恒大!看完球赛,继续研读《实施条例》[s:80][s:8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16 20:11
我个人很赞扬上面“学以致用”网友认真学习并深入思考的精神 !

但是,我觉得,他还没有理解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觉得,你要思考,没有如果投标情况没有竞争性,更多不是某一个投标人没来,而是招标人的某种失策造成的。
……

设想设立某种“金”就能解决这里的问题吗?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招标人是不是也应该提前设立某种“保证金”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20:18
是否设立某种“金”是针对楼主的问题引发起来的,我也没有赞成一定需要设立某种“金”才能解决问题。正如总版主您转发的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69 “当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制度不完善外,也与执法不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策并举。”

广州德比大战打完了,广州富力2:0强势战胜广州恒大!我上来学习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20:55
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肯定有注意到!!!
        我说到“合格的投标人”这说法还是不够严谨的!别的观点,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我是赞同他的观点的,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招标人是不是也应该提前设立某种“保证金”呢?我觉的是应该的。就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叫预付款银行保函,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出具支付担保,是合法的。
      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下,是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应该申请人的收保证金的。特别是资格后审的项目。
     当我们发现资格预审争到头破血流的申请人,到了投标阶段,居然不参与投标,招标人择优选出的9名(假设的,广州这边一般都是12人,国家层面好像有招标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至少9人,具体不记得了,也有可能记错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5名(假设)居然不投标了(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情况有多严重,建议大家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看看资格预审项目的评标报告),当某个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投标的竞争性就没有了,保证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荡然无存了。(待续)
      这个时候,作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就会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客观原因肯定,但家数这么多,这种频率,让我们想到了“围窜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21:3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69 “当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制度不完善外,也与执法不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策并举。”
      当制度不完善的时候,我们就无法执法,信用缺失不仅仅在招标投标,是整个市场甚至整个民族了,体制改革在中国那就是最难办到的事情了。
      所以,最容易的从制度入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不要说提到在资格预审阶段(我这个建议,还是仅仅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收)收保证金不行,就是说对这种单位进行口头警告、批评,都是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若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招标人不要求申请人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也可以对“窜通投标”的这些单位有约束,又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肯定不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最好啦!(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因为:做到这点,很多制度也要修改,很多概念性的东西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的大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21:47
我在上面的这些,归纳就是建议:1、立法,让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
2、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同时,交纳保证金。(也不叫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了,因为这个时候资格预审工作基本完成,而且这个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一致),也仅仅是针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该投标保证金到了投标阶段,自动转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非因不可抗力,造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改保证金(这里用了可以,和条例第35条的提法一致)。(这观点:有点投标担保时间点前移的概念),若做到这点,很多制度是不要也要修改呢,很多概念性的东西是不是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
    看看这段话的最后面几句,这两个建议是有前提的,我是很清楚地,不是说我要这样。仅仅通过法律法规告诉楼主,是不合法是不够的,通过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无法解释的时候,无法杜绝一些违规情况下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修改法律来强调招标的严肃性,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我才有这个想法。所以,我斗胆抛出不成熟的观点,抛砖引玉啊,希望各位大侠就此问题多提宝贵意见,让我们共同提高!共同为中国的招标投标事业献计献策。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7 09:45
个人谈点想法:
1、资格预审不是法定的必须的程序,不管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行这种制度,更多的减少太多的投标人的参与,减少评标和定标的难度,降低各相关单位的费用支出[s:108] 。

2、资格预审审查的是什么内容?
通过个人接触到的项目情况看吗,更多的审查的潜在的投标人[s:315] 的资质、资信、管理能力、业绩、财务等方面的内容;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通过了审查的单位,只能是获得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s:97] 的期望要求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s:280] 。

即使是国家的施工招标示范文本,也没有说出潜在投标人想要知道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付款条件、图纸、技术要求;这样,对于投标人来说,项目的需求还是“一头雾水”[s:113] ,除非是事先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了解并获得了这些方面相关的资料,从制度设定上,往往又是不允许或不提倡的,呜呜;毕竟,正常情况下,这些资料的来源是“招标文件”[s:108] 。

3、 14楼所列举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5名(假设)居然不投标了”情况,其实并不局限于广州市,其他地区也广泛的存在着。当然,很多时候是不能排除串通投标的可能性;串通投标最容易的发生的就是资格预审制度当中,(先天的缺陷嘛[s:101] ),所以,有不少地区包括财政部都推荐进行资格后审,主要的就是通过制度来预防串通投标[s:99] 。

题外话:江苏省曾经(好像是2009年)有过要求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来投标的规定,也配套了一些限制的规定。

从14楼提出的情况看,类似的事情在同一个地区,甚至是同一家交易场所,反复发生,楼上想要通过一种制度,强制要求这些不打算投标的单位来投标,即使是设定的制度发挥作用了,结果是什么呢?也只能是这些不打算来的单位要多交保证金,而且要“多”递交了一份投标文件(有点拉郎配的味道,呵呵)。

顺便说一下,想要中标的话,投标文件的编制、校对、内部审查是要费很多人的很大心思的,想要投标人自己被废标或不中标,难度就是“小儿科”[s:124] 。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0:29
看了楼上的发言,我补充建议3:取消资格预审,全部资格后审,同时为了减轻资格后审的工作压力,尽快全面推广电子评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7 10:52
我们很多中国人这么聪明(小聪明),有些惯例、土办法还是挺管用的。80年代末90年代除的时候,我在基层搞计划生育工作,那是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工作,经常有老头老太太堵着乡政府的大门,骂我们是“断子绝孙”的东西,你和他们讲政策、讲法律,他们一律不听,一位老太太说“只要不让俺要几个孙子,你们就是王八蛋、你们就是土匪,你们不如国民党,国民党收捐收税,你们比他们坏多了”,这是老百姓普遍的认识。那我们只有使用土办法了,凡是超生、强生的,计划外怀孕的,一律抄家、封门、般电视、牵牛、扒房子,什么也没用的,公公婆婆被请去“上课”,实际就是管禁闭,高压政策不超过5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正常。
实际生活中,谈恋爱的女方要彩礼就是类似诚信保证金,防止男方以谈恋爱为名,耍弄女方。
现在想那些方法都是违法的,但是很管用,由此联想的招投标工作,一些土办法、惯例(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还是要用的,防止有些聪明人耍小聪明。

呵呵,周末胡扯了!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0:56
“也只能是这些不打算来的单位要多交保证金,而且要“多”递交了一份投标文件(有点拉郎配的味道,呵呵)。 ”
1、所谓的保证金,是指通过了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时候再交纳的。不是针对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决定不想再参与投标,其可以选择不交纳保证金,就按照资格预审的排序顺延下去。这些交纳保证金,而且拿到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愿意上就是想来了。若你不想来,这个时候你可以放弃,没有人要求您必须去交保证金,必须领取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2、其实资格预审阶段,除了设计图纸的信息无法拿到之外,在在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把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项目概况、评标标准和方法,甚至合同条款和格式等等都是可以写进去的。而一般的质量要求、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文明施工的要求,只要你是在这个市场的,其实你都是清楚的。而一般的房建工程,一般的道路排水工程,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当然,技术要求一般的项目,并不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潜在投标人是否真的要拿到图纸才决定投标,现实工作中,我可以肯定说NO,若这点说是必要条件,说严重点,潜在投标人去报名参加资格预审都多余了。
3、若采用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可以参加投标的单位,说白了,“投标”竞争提前了(体育比赛的预赛嘛),资格预审的程序、时间、资格审查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是有严格要求的。广州这边,还要求资格预审要公示。实际工作中,就有点貌似两阶段投标(当然,《实施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大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在这里面,招标人是在“求”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他希望通过第一阶段的招标来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7 11:01
引用第19楼bz黄河于2012-03-17 10:52发表的 :
...........那我们只有使用土办法了,凡是超生、强生的,计划外怀孕的,一律抄家、封门、般电视、牵牛、扒房子,什么也没用的,公公婆婆被请去“上课”,实际就是管禁闭,高压政策不超过5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正常。.......
.呵呵,周末胡扯了!1

也不能单纯为了执法,就一味的的采取非法的手段,[s:119] ?如果是在招标中还采取这种类似的土办法,始作俑者很快就会成为“众矢之的”[s:124]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1:05
若老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来评论这件事,我早说过,肯定是违法违规的,肯定是不行的,肯定是通不过的。所以,再发言者就不用再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来论证这做法。
      楼主提出的疑问,仅仅通过法律法规告诉楼主,“,根据法律法规多少条,这种做法是不合法”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无法解释的时候,无法杜绝一些违规情况下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修改法律来强调招标的严肃性,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我才有这个想法。所以,我斗胆抛出不成熟的观点,抛砖引玉啊,希望各位大侠就此问题多提宝贵意见,所谓的此问题的意见,就是如何杜绝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比方大力版主提到的,资格预审天生缺陷,建议不采用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2:03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后,应当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参与投标

这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确认参与投标,在法律层面上有没有内容可以展开理解的?(仅仅是保证招标工作不会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失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19 16:12
引用第14楼学以致用于2012-03-16 20:55发表的 :
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肯定有注意到!!!
        我说到“合格的投标人”这说法还是不够严谨的!别的观点,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我是赞同他的观点的,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

  首先对楼主认真学习研究法律、条例的相关精神和立法意图的精神表示肯定!
  但是,希望楼主在学习领会法律的相关规定时,应当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来看待。
  先引用一下《招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楼主现在的理解方式,《招标法》19条中使用的“投标人”一词,也是不严谨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但是,《招标法》是在当时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这几个概念,在学术上还没有进行严格划分的时候制定的。因此,在理解和引用这一法条时,我们应该自己去区分这个“投标人”什么时候是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什么时候是指“潜在投标人”、什么时候是指现今意义上的“投标人”就行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唐老师这里用“投标人”一词,没有原则性的错误,更不是唐老师不能区分“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概念。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中,有时候对“投标人”的概念是要进行扩充解释的。
  如果明白了这一点,楼主就应该不会再有上述的质疑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38
哈哈,我是2010年8月份才开始从事招标投标行业的!不清楚不懂的地方确实太多了!所以,我现在是天天泡(真的不夸张,做地铁都用手机去浏览)在这里吸取养分,希望能快点成长!谢谢各位前辈指点啦![s:80]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16:53
标题: 回 25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加油,你的学习精神实在可嘉。向你学习!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9 16:56
20楼的三个说法都是有问题的:
1、所谓的保证金,是指通过了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时候再交纳的。不是针对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决定不想再参与投标,其可以选择不交纳保证金,就按照资格预审的排序顺延下去。这些交纳保证金,而且拿到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愿意上就是想来了。若你不想来,这个时候你可以放弃,没有人要求您必须去交保证金,必须领取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关键是作为潜在的投标人不交钱,能够拿到招标文件吗?如果是不交钱就能拿到招标文件,这个保证金还是不能起到制约作用。

2、其实资格预审阶段,除了设计图纸的信息无法拿到之外,在在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把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项目概况、评标标准和方法,甚至合同条款和格式等等都是可以写进去的。而一般的质量要求、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文明施工的要求,只要你是在这个市场的,其实你都是清楚的。而一般的房建工程,一般的道路排水工程,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当然,技术要求一般的项目,并不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潜在投标人是否真的要拿到图纸才决定投标,现实工作中,我可以肯定说NO,若这点说是必要条件,说严重点,潜在投标人去报名参加资格预审都多余了。

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情况混淆在一起,有偷换概念之嫌。

3、若采用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可以参加投标的单位,说白了,“投标”竞争提前了(体育比赛的预赛嘛),资格预审的程序、时间、资格审查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是有严格要求的。广州这边,还要求资格预审要公示。实际工作中,就有点貌似两阶段投标(当然,《实施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大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在这里面,招标人是在“求”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他希望通过第一阶段的招标来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照条例,应该是两阶段招标,属于招标人的原因;在政府采购里面,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很普遍的,招标文件也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审。虽然类似两阶段投标,毕竟它 不是 两阶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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