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bz黄河于2012-03-16 09:44发表的 我的理解对否? :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期的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他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15天。对否?
引用第6楼bz黄河于2012-03-16 14:55发表的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
我的理解的意思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期5日应当包含在“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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