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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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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6 15:37
标题:
探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1
、《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法规》教材p39邀请招标的条件:5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两者基本一致,但是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如果有③的情形,是否仍可以邀请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6 16:41
《实施条例》出来后,原2009年版本的招标师考试教材就要修改了。建议您暂时停一停,多泡在论坛这里,也是可以学到不少的,对招标师考试也是有帮助的。
您提到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这种情况,在《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是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教材p39提到的这种情况,认为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是引用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到了第12条,正对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刚才情况的,可以不招标)(《实施条例》施行后,原七部委30号令肯定要进行修订了)
《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指的就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这里面涉及到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若碰上这种情况,您应该知道如何做决定了吧
作者:
sp8477
时间:
2012-3-16 16:57
标题:
回 楼主(bz黄河)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你列举的“《法规》教材p39邀请招标的条件”来自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如果有③的情形,在项目批准、立项阶段,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与招投标法不违背。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6 17:06
标题:
回 2楼(sp8477) 的帖子
谢谢,俺
非常感谢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6 21:01
静待各部委修订有抵触条例和法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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