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cgibin于2012-03-18 07:46发表的 :
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这一条有问题吧?以bot项目为例,一般都是地主政府通过招标(公开或邀请)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才是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怎么会有施工资质呢?当然是投资人具有施工资质啦,而且,很多bot项目的投资人不是单一的,有投融资公司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况、也有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按一定股份比例投资的情况。
“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不理解是什么意思?
引用第10楼学以致用于2012-03-18 13:53发表的 :
汉瓦版主,我听到李小林对这个法条的理解与上面所说的“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相悖。专门提到了“怪胎单位”长江航道局来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非常疑惑,到底该怎么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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