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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小点释义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1:17
标题: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小点释义
我曾发帖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09,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项目,不用招标。请教了各位论坛的前辈和网友们,特别指出:“自行”是不是对“投资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没有要求?
现在把“官方”的释义贴在下面: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正确把握此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其次,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再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自己经营或出售的项目。
    采购人符合上述三个要点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1:22
热心网友David发帖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953,将李小林常务副秘书长在深圳《实施条例》宣教班的录音上传上来了,我听到李小林对这个法条的理解与上面所说的“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相悖。专门提到了“怪胎单位”长江航道局来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非常疑惑,到底该怎么理解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7 12:34
说实话,我也没有看懂“官方”的释义到底什么意思,方便的话,告诉一下出处[s:30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7 12:59
[s:91]这个官方是打双引号的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7 13:11
没有这些释义,对于很多的招标人来说,能够肥水不流外人田[s:113]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7 16:16
现在比较难把握,大型国企就具备啊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3-18 07:46
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这一条有问题吧?以bot项目为例,一般都是地主政府通过招标(公开或邀请)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才是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怎么会有施工资质呢?当然是投资人具有施工资质啦,而且,很多bot项目的投资人不是单一的,有投融资公司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况、也有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按一定股份比例投资的情况。
    “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不理解是什么意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8 08:29
楼上说的是第九条第三小点
作者: xwxia998    时间: 2012-3-18 08:31
引用第6楼cgibin于2012-03-18 07:46发表的  :
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这一条有问题吧?以bot项目为例,一般都是地主政府通过招标(公开或邀请)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才是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怎么会有施工资质呢?当然是投资人具有施工资质啦,而且,很多bot项目的投资人不是单一的,有投融资公司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况、也有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按一定股份比例投资的情况。
    “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不理解是什么意思?

专门有一条就是规范特许经营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8 12:47
从条例条款上理解,应该与投资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无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8 13:53
汉瓦版主,我听到李小林对这个法条的理解与上面所说的“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相悖。专门提到了“怪胎单位”长江航道局来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非常疑惑,到底该怎么理解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8 18:14
引用第10楼学以致用于2012-03-18 13:53发表的 :
汉瓦版主,我听到李小林对这个法条的理解与上面所说的“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相悖。专门提到了“怪胎单位”长江航道局来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非常疑惑,到底该怎么理解啊?


李小林好象也说了以法制部门的正式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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