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求教《实施条例》第39“属于”、40条“视为”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8 22:06
标题:
求教《实施条例》第39“属于”、40条“视为”的理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求教对于措词“属于”和“视为”的理解,谢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8 22:38
视为,貌似现象类推,并不容当事人反证的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目的,明知为不同者而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
属于,貌似是行为的例举,通过行为来认定。
视为的当事人不一定有串标的主观故意。属于的当事人一定有串标的主观故意。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8 22:42
疑是官方的解释是怎么说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9 08:35
同意总版关于主观故意的解释。
但我认为,“属于”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动机进行串通,不列举具体行为;“视为”是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动机进行串通,一律将某些具体行为定性为串通。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19 08:58
第三十九条,其用词为“属于”,其五款规定是对投标人在开标、投标现场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活动的界定,是需要相关证明或佐证的。
第四十条,其用词为“视为”,其六款规定是对投标人在开标、投标现场的行为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视”见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四十条的六款规定不需要其他相关证明或佐证即可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只要出现本条规定的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09:14
谢谢沙发、3楼、4楼的发言![s:33][s:125]对于一个工科出身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法条的措词蛮有意思的,我会慢慢消化三位的发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09:19
标题:
回 2楼(汉瓦) 的帖子
没有看到官方的解释哦,我这个的“官方”资料不齐全,也没有对比。整份条例,同一个“问题”,措词经常有变化,或者排序有变化,挺有讲究,有的我认为是不够严谨,有的我认为是很无奈的。等下另发帖,大家一起讨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19 09:36
总版解释的有理,用主观故意来区分,还在思考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19 09:42
也盼官方解释。往往法律法规出台后,编制的人就销声匿迹了,出现“到底为什么”时,无人解释,很多的问题很困惑。尤其是中国的国语很复杂,不是专门研究法理的还真容易搞糊涂。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19 09:54
对于“四十条”规定的六款行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具体认定时肯定会很谨慎的,而且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0:08
楼上的,我帮你看看“官方”的解释,晕啊,我还没有看到第4章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9 10:52
现在视为也和是一样了,加重处罚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0 22:19
这两条我曾经有过解释,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54&page=1
《条例》的条款合并与分开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2-3-20 23:11
个人认为:“属于”和“视为”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属于”应是肯定的,或是可以直接确定的
“视为”应需要一些相关的材料或证明,然后作出的认定
在应用中,我感觉应区分对待。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12:52
标题:
回 12楼(zzj0102) 的帖子
认真拜读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54&page=1
分析好到位!看了非常容易理解和接受![s:125][s:125][s:125]
“属于”该怎么理解呢?也象“视为”一样,举个例子!谢谢!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3-23 23:57
同意总版主对“属于”和“视为”的分析。
补充一点:
对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分析,更多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在行政法和民事法领域,其实是不研究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的,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果。比如签订合同,违约方总不能说我不是故意要违约,所以我不承担违约责任吧?“视为”的用语,我估计是立法者想表示一种坚决,意思是一经发现就可认定,避免对串通意思的查明。众所周知,行政监督机关不如司法机关查案专业,一陷入对证据事实的收集认定基本上就抓瞎,为打击围标串标,《实施条例》故有此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4 03:24
很久没见楼上的发言了!挺好!我又学到东西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