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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条例》与18号令有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3-19 09:05
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条例》与18号令有不同
     18号令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邀请招标,3月1日进行资格预审公告,3月7日公告结束。资格预审文件从3月3日开始发售,3月7日停止发售。按照18号令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3月10日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而按照《条例》投标人是可以在3月12日前提交的。应该遵从哪一条进行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09:12
18号令,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十四条(当然,财政部18号令仅仅是规章)。
一个是政府采购、一个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09:31
《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但是实际操作中,我认为要按规定最长的时间办,一般没问题。呵呵,当否?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9 09:42
条例刚刚出台,18号令还来不及修改……

类似问题还有很多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19 09:44
所以说5个工作日是比较合理可行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0:15
财政部18号令会因为《实施条例》而修改吗?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9 10:50
首先请确定项目是工程还是货物或服务,工程项目的招标应遵守《招投标实施条例》,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遵守财政部门的规章,这点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就有要求,“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2-3-19 11:16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发的
财政部的只能是部门规章,达不到行政法规高度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19 11:58
旧法规违规的地方都需要进行修改
作者: fs863    时间: 2012-3-19 20:56
在旧的规章修改之前,两者若有冲突,个人建议应该按时间长的,就不会有供应商提出异议,给招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21:33
标题: 回 8楼(starnust) 的帖子
财政部18号令不一定要因为某些“条款”与《实施条例》不一致而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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