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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前后不同”的条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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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09:55
标题:
《实施条例》“前后不同”的条款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300
,我在6楼的发言。
表述不够严谨的: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的表述:严谨!第三十七条的表述:不严谨!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0:53
楼主理解的很对。具体操作中我们该怎么执行? 如果有单位在同一项目的第一标段联合体投标了,是否接受在第二标段单独投标?[s:58]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1:07
我认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若前后都写成招标项目,或者都写成“招标项目”而且特别指出若有标段划分,招标项目就指的是这个标段。这问题不让大家困惑了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9 15:06
有问题吗?没问题吧。很好理解吧。三十四条: 第一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在“一个招标项目(此项目分有标段一、标段二、标段N)中,同时参与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但可以分别参与不同标段的投标。”第二层:就更好理解了。
三十七条:请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既然组成了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指定牵头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联合体成员就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各成员肯定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在“同一个项目”中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15:20
标题:
回 楼主(学以致用) 的帖子
你很细心,我认为很有道理。我的理解:
第37条应当也是“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当否?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9 15:38
没区别:就算分了标段。联合体只要符合要求,就能以联合体的名义在不同标段中投标,只要不是以联合体“各方”自己的名义去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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