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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第9条和29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2:00
标题: 条例第9条和29条的疑问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
          1、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形式的工程、货物、服务应该由谁招,招标人还是总承包人,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2、若由招标人招,总承包人若有相应的能力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3、若由总承包人作为采购人,是否可以按第9条红色部分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2:13
第9条,不知道您想问啥哦,问“自行”?我也没用搞懂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76
第29条:参阅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15&fpage=2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4:36
我问的主要是第29条的问题。
   根据你的回答,有三种形式:1、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2、原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组成招标人;3、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
   我的问题是:有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选用哪一种形式?
    你觉得第一种“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形式最好,若是中标人有能力做这个暂估价的部分,是否可以按第九条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06
不行的,因为,它能存在,因为它是暂估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07
而且,对于这个“自行”我还是有疑问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16:07
标题: 回 2楼(冰河世纪) 的帖子
我认为不行,因为第29条已经明文规定了。同时我认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应是“业主”,而不是总承包商。当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12
楼上的理解是对的!其实道理很简单的,大部分专业工程俺都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到了实施时候,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就不用招标!嘻嘻!爽!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6:38
关于“自行”有一种理解为:自身、本身。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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