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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第9条和29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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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2:00
标题:
条例第9条和29条的疑问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
1、属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暂估价形式
的工程、货物、服务应该由谁招,招标人还是总承包人,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2、若由招标人招,
总承包人若有相应的能力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3、若由总承包人作为采购人,是否可以按第9条红色部分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2:13
第9条,不知道您想问啥哦,问“自行”?我也没用搞懂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76
第29条:参阅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15&fpage=2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4:36
我问的主要是第29条的问题。
根据你的回答,有三种形式:1、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2、原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组成招标人;3、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
我的问题是:有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选用哪一种形式?
你觉得第一种“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形式最好,若是中标人有能力做这个暂估价的部分,是否可以按第九条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06
不行的,因为,它能存在,因为它是暂估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07
而且,对于这个“自行”我还是有疑问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16:07
标题:
回 2楼(冰河世纪) 的帖子
我认为不行,因为第29条已经明文规定了。同时我认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应是“业主”,而不是总承包商。当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6:12
楼上的理解是对的!其实道理很简单的,大部分专业工程俺都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到了实施时候,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就不用招标!嘻嘻!爽!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19 16:38
关于“自行”有一种理解为:自身、本身。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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