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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通过的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2:08
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通过的确认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25&page=1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337谈到资格预审问题。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后,应当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参与投标。确认的,可以参加投标;不确认的,不可以参加投标。确认后,不去参加投标。这个“确认”(由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确认)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可以展开理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19 12:29
引用楼主学以致用于2012-03-19 12:08发表的 关于资格预审通过的确认 :
确认的,可以参加投标;



是否理解成这样:确认的可以参加投标,也可以不参加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2:43
现在我们就是这样理解的,在日常工作中也是这样理解的,但是从法理方面是否可以展开理解呢?求论坛对法理造诣高超的大侠也谈谈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9 14:52
按法律法规要求。就就算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在投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都可以不参加投标的。因为投不投标都是投标人自身做出的承诺。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都是可以放弃投标的,行为就是:“投标截止前不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你就得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招标文件。除非投标人已经明确回函放弃投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9 14:54
首先声明,我不是学法律的。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的理解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文件属于承诺。而投标确认没有法律定义。
由于招标投标这个过程是书面缔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个环节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以确保缔约过程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证据(书证)的概念,以免因某一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认其投标,并不属于证据的范畴,因为招标文件这个要约并没有发出,招标在实质上并没有开始,仅仅是招标人为了能先期了解到底哪些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确认其实质意思仅仅是投标申请人书面回复其知道了资审结果。
大家都知道,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撤销投标,甚至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都可以撤销投标,区别只在于代价不一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9 15:01
楼上的这句话值得商榷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文件属于承诺。而投标确认没有法律定义。”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9 15:28
为什么要确认?作为投标人的理解可能是,我只要通过资格预审你就得向我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同时向我发招标文件。只要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有权选择响应或不响应,当然我响应就会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我不响应我也没理由一定要给你确认什么。所以投标确认只认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其他确认只是招标人为了方便工作对投标人的额外要求。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19 15:29
我把法律条文给你贴出来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作者: yun    时间: 2012-3-20 14:43
3楼本人所发的内容有误。现更改:招标文件没有价格要素,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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