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yun于2012-03-20 09:40发表的 :
把条例搬出来,估计领导就不敢出声了。达到了法律规定招标的要求就得招标。你这个项目向原中标人采购是不合法的。条例第九条第四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都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进招标。试问:你这个项目是否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是不是向其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采购也不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有难度,往往风险可能和领导讲了,有些领导还是会挺而走险,做下属的只能照办。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管的力度。宣贯最好先向领导层开始做起。个人小观点。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