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教一下各位,李小林老师授课第八条的一个知识点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22:55
标题:
请教一下各位,李小林老师授课第八条的一个知识点
今天我听李老师的授课,深受启发,但是第八条有个知识点,我反复听了好几遍,始终没有听清楚,请教各位。
他说《招投标法》规定邀请投标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救灾等,要么公开招标,要么邀请招标,它包含在《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内(我听好像这么说的)。是不是理解为“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有特殊要求”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救灾等工程?请各位老师明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19 23:14
应结合第九条理解。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23:41
汉瓦老师明示。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20 09:0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
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我的理解,特殊情形属于“兜底”条款,法条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
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救灾等等既可以算做特殊要求也可以算做特殊情形,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而某些达不到特殊情形的但又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举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新建的某行业的实验室大楼,这样的工程实际上在土建中的技术不复杂,不过配套措施的专业承包要求相当高,招标人为减少开支缩短时间,希望通过总承包发包来确定承包人,因此会要求投标人有承接过类似工程的业绩,但通过收集市场信息发现相对合格的投标人较少,即便是发出招标公告,也就那么几家单位能投标,那还不如采用邀请方式来的更快更直接也更能提高效率。
这种类似的工程项目在现实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政府采购法中的除招标方式外的采购方式实际上也有类似特性,也就是供应商偏少,为了能提高效率,产生效益,那么在公开招标方式之外还存在着可供补充的采购方式。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