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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实施条例》,我找的不足之处,当否?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19 23:54
标题: 学习《实施条例》,我找的不足之处,当否?
《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是不是应表述为“第(二)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0 08:49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但是你再引用,就不存在要加括号了吧,个人理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0 09:01
汉语语法问题,条例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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