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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一些大企业设置的市场准入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freddic    时间: 2012-3-20 16:00
标题: 请问一些大企业设置的市场准入合法吗?
目前,很多公司喜欢设置市场准入,将自己需要对外发包的业务分为若干类,每类业务每年准入几十家单位,在组织招标的时候要求必须是取得了市场准入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请问这一种限定范围的招标方式是否合法?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0 16:05
肯定不合法。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
作者: freddic    时间: 2012-3-20 16:50
这种事情现在太常见了,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呢?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0 17:10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你认为歧视性待遇,实在找不到条款的,用本条第二款第(七)项,兜底条款向招标人提起质疑或投诉。
当否?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0 17:48
不是必须招标的,应该合法吧。

其实这种采购可能不是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0 19:46
要清楚情况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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