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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各位老师:怎么解释《条例》第二十六条?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0 16:34
标题: 求教各位老师:怎么解释《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一种解释: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李老师的解释:《条例》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如果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2%及时200万元人民币,也是合法的,并且更能约束投标人的行为。
哪一种解释对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0 17:34
按法律法规效力看,应该听李老师的。打官司也输不了。
实务操作,听当地监管部门的,他们是“现管”。
保险点,你两者相比,投标保证金金额你往小了取,于法于理于情,都错不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0 19:43
不合理!我认为现阶段应该这样理解:
1、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大于80万元(施工招标的),受七部委30号令限制!(除非七部委30号令修订后)。因为规章这条款并没有和条例有冲突。
2、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小于80万元(施工招标的),上限受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限制。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0 21:18
应该听李老师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2-3-21 09:47
支持2楼说法![s:125]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21 10:33
我认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已经对投标保证金金额做出了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已经突破80万之类对投标保证金具体上限金额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500万的投标保证金都是允许的。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21 16:42
同意2楼的观点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16:50
我有新的解释了,请到列表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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