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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小林:过分限制招标人的权利及定标权值得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1 00:11
标题: 李小林:过分限制招标人的权利及定标权值得思考
       在某培训班上他说,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一个不设,不能说违法,但弊端也很明显。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值得思考,现在业主定标权几乎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他也插不上手,评标办法又是文件统一的,资格预审你又不允许……他只有最后一招,评标后对第一名不满意的,透露消息给投标人,纵容他们去投诉告状,把不满意的那家拿下来。实在不行,就和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
        他说,我们往往想在程序上限制招标人,这样的做法有时想想是天真的。他行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既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他说招标如招亲,你包办了婚姻后,说一辈子他来过,他能服吗?最后出了问题,他肯定说不负责。在合同履行中可能还会捣蛋。他还举例国外就可以在第二,第三名中定标的。他说,只要程序透明公开,只有有猫腻的人才不敢这样定标。
        当然,最后,他说到,思考之后,还是要按法律法规来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1 07:01
中国招标的希望——我看好李小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07:45
辩证看问题,没有一项制度,合情、合理又合法,只能找个平衡点了。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3-21 08:44
在中国,招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腐败,至于选择好一个好的承包供货单位,见仁见智,你说这个单位好,我还觉得不好呢。。。扭曲的招标。。。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1 08:48
标题: 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中国的希望,我更看好温总们,有这么清廉无私的高级官员,才会有如此刚正不阿、“公平、公正、公开”的李小林们……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2-3-21 09:29
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了,官员们就觉得有交代了,仅此而已,其他不重要。
作者: 一叶小舟    时间: 2012-3-21 10:17
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招标人一个清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1 10:27
http://www.gtba.net.cn/index.php ... ar&id=11055
“根据该案的证据材料显示,天夏公司与金证公司联合投标,龚友夫在评标时为天夏公司提供了帮助,评标专家组原则上是从深圳市采购中心的专家库里随机遴选的,但深圳市城管局有权可外请3个专家,龚友夫征求天夏公司的意见,聘请了天夏公司推荐的3个认识的专家进入评标专家组”。我不知道深圳的规定,这种采购的专家要几个人,采购人有权可外请3个专家,若专家才是5个人,你懂的!
      转载这个,链接这个,不是想说明给招标人这么大自由度不好,只是想说明,就算全部限制招标人的任何权利(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关键点的设置),你要腐败,你总是有责任的,责任是推不掉的。
     同样的道理,若不限制招标人的行为,给腐败一个空洞,给腐败有了滋生的土壤,制度的制定者就是帮凶,也是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要理解什么叫“过分”,你说有多难就有多难!
作者: 475285576    时间: 2012-3-21 12:33
招标这个东西不好说。。。
作者: s447909654    时间: 2012-3-21 12:51
同意将招标人的权力削弱 对防止腐败有很多帮助,招标人权力越大 所带来的’利益‘ 也更大。 招标代人权利分解一些给招标代理多方控制招标的程序和招标的合理性。还是应该平衡些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3-21 13:12
标题: 回 9楼(s447909654) 的帖子
招标毕竟要有人来负责的,削弱了招标人的权务,那么负责招标的“招标办”们是否权力太大了,谁来约束它呢?不能把招标人作有罪论!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3-21 14:15
还是那句话,要靠一部(或几部)法律(或法规)来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事情。
不存在完美的解决方法,但是应该在各项可选的解决办法中寻找到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一项制度(法律法规)一旦确定,具体执行者只要“按法律法规来做”,起码的公平还是可以保证的!
当然,如果能真正的寻找到一些可以预防腐败、促进公平的制度设计,是大家都期盼的。我想,不管大家如何诟病或者如何称赞新出台的条例,它的优点还是明显的,不足也肯定是有的。优点要靠大家自己的执行并推广,不足需要其他部门规章及各类地方性法规来完善。
我想,中国的招投标制度更合理化还是有希望的!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2-3-21 14:18
我在政府的招采中心干了4年了,对此还是比较赞成,不能因为少部分人,而打击了大部分人的积极性。
在我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业主还是从单位本身出发从项目实施出发的,而别有用心的占少数,而我们的市领导对工程和货物采购均贯彻的是最低价法。
招标招标,在财政的审批预算之下,大家不存私心的前提下,满足业主单位项目实施的需求才是根本,我们经常遇到业主的抱怨,什么参数都不给设置什么参考品牌也不给放,最后招标招来个业内口碑很差的牌子就是因为价格低参数还满足,如果回去用段时间就坏了,之后维修等一大推事情他们就烦死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3-21 19:37
此贴应为精华贴,请大家好好考虑一下。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3-22 18:14
引用LZ片段:“他行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既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我的回复:说一下我的感受,只有10%是认真选设备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3-22 18:21
引用第6楼一叶小舟于2012-03-21 10:17发表的 :
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招标人一个清白。



过于天真,没有猫腻才是奇怪。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2 19:13
很多人希望、渴望光明正大、名正言顺搞腐败而硬生生弄出个所谓"定标权"之争,居心叵测。我要问了,那些鼓吹或想拥有这个权力的人,我把一份国外项目的评标报告拿给你看,你们有兴趣定标吗???为何你们宁愿看蚂蚁爬树也不愿意定标,估计就是因为没有好处拿吧?!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3-22 20:40
14楼  发表于: 3小时前
“他行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既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Re:说一下我的感受,70%在搞腐败,20%随便只要选上好设备就行,10%是认真选设备的。


我认同14楼,尤其在RE中。
作者: fs863    时间: 2012-3-23 08:32
感觉大部分业主还是从单位本身出发从项目实施出发的,想认认真真招个能满足业主单位项目实施的需求的标,满足业主项目需求才是根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少部分腐败问题,怀疑所有业主,因此一方面寻找平衡点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后期的监督工作更为突出,实施监督的部门应能够有权利同时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方。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3-23 10:15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偏差不能太大,需要找一个平衡点[s:125]
作者: nwpu334    时间: 2012-3-23 11:01
设备和政府采购我不大了解  就我熟悉的建筑工程招标来说:一般私人业主招标的话 ,大家都懂的,无非走个形式。至于政府投资项目么,我想,搞腐败的话也不大敢吧,国家现在查的比较严,而且一般来说也不大有人愿意那样玩,进去了的话再多的钱给你,你愿意么。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3-23 13:38
招标的最终结果就应该是上面说的那样,招标的程序应该只是辅助,实质是通过招标这种手段找到真正适合项目需求的合格的实施单位,心里无私天地宽,勇者无畏,大家为招标事业的发展继续努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3 13:56
大家都把自己当成是招标人,把项目看成是自己家滴,是不是好多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了呢??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2-3-27 14:06
在国内,招标的第一作用是防腐和保护干部
作者: 拉萨招标    时间: 2012-3-27 15:17
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在招标招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对待问题一丝不苟。
作者: helenzhao    时间: 2012-3-31 10:15
平衡是世界上最难的事情,结构的平衡、利益的平衡、人际关系的平衡等等,招标人要平衡好投资和收益同样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过分限制的原因,可能在于明白谁投资、谁执行、谁收益的问题,角度不同结果一定不同。
所以如何”恰当限制”,才是需要法律法规考虑的、能够共同执行,以求的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平衡的焦点啊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3-31 18:00
标题: 回 4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希望温总退休后,到协会去吧。哈哈。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3-31 18:06
标题: 回 5楼(scdzzxx) 的帖子
反腐?难了!倡廉?没问题!
最近的腐败案子,没有一个不是借倡廉的幌子,暗地里搞腐败的。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12-4-1 09:44
如果招标人要求定标权的话,那就不用招标好了,招标人自己说了让谁来做此项工程就让来做。你家里采购什么东西和装饰之类,用不着来社会上招标。既然没有能力绕过这个法律程序,就要老实地按法律规定的程度办事。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均是有针对性的,不出现这些问题,那来的条例。
作者: jnbd169    时间: 2012-5-24 13:50
招标人的权力可以削弱,但不能一削到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出了问题,去找谁,评标委员会???你们是怎么评的??去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你们是咋组织的??去找监督部门??你们咋监督的??深思吧温总们,公平公正公开是什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4 14:05
标题: 回 jnbd169 的帖子
jnbd169:招标人的权力可以削弱,但不能一削到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出了问题,去找谁,评标委员会???你们是怎么评的??去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你们是咋组织的??去找监督部门??你们咋监督的??深思吧温总们,公平公正公开是什么?????
(2012-05-24 13:50)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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