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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第七十五条怎样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08:21
标题: 《条例》第七十五条怎样理解?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处罚针对招标人还是中标人,通篇看,我认为是针对招标人。
但是中标人应该也有过错,难道不受处罚?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3-21 08:51
从文法上来看,该段论述的主语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所以行为对象就应该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也就是说招标人和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都要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09:08
标题: 回 1楼(mantodo) 的帖子
如果是都处罚,应表述:可以对双方均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否则,有歧义。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2-3-21 09:34
都处罚撒,没歧义嘛[s:8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1 10:02
说说个人对本条的理解:
  本条针对的是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和中标人相互协商,更改原定的招标范围、内容、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并订立合约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合约双方是自愿的,但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也将严重破坏招标的严肃性,故法律对此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予以处罚。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应该是对双方的处罚。
  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10:05
标题: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谢谢总版主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1 10:05
你说的对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21 10:14
我认为,确定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3-21 11:48
非常赞同四楼总版主的意见,我个人也是这么理解和认为的。[s:125]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2-3-21 13:01
赞同四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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