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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货物型号及品牌,不提供评标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lizhongquan3132    时间: 2012-3-21 10:29
标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货物型号及品牌,不提供评标方法
    前两天有个朋友跟我探讨他投的一个标,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需要进口的某品牌,且不提供评分方法,说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对投标人的质疑不予以答复,大家通常遇到这种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2-3-21 11:01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所以上述情形违法,招标人对质疑不受理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作者: yun    时间: 2012-3-21 14:24
为什么要求进口的某品牌,是不是国产品牌不能实现功能?如果不是应该不能这样要求吧,这样要求不就明显排斥国产的潜在投标人了吗?还有进口产品的采购应该有相关规定的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招标文件不提供评分方法,说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这不违背了招标投招的原则“公开”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之所以不公开应该就是有猫腻,不透明。所以此做法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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