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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二十八条学习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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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xlq
时间:
2012-3-22 10:16
标题:
条例二十八条学习中的疑问
第二十八条
[
踏勘项目现场
]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个人的理解:条款主要是从公平性的角度保护每个投标人的权益。
[/table]
但对于某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相关条款:“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
自行组织
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
[table=100%,#000000]
其中的自行组织是不是意味单独的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单独通过招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是否违反条例的上述条款的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12:38
没有说通过招标人!设计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相关条款不违反条例的规定!若说小毛病的话:“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自行组织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改成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更好点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2-3-22 12:59
不通过招标人如何踏勘!基本的信息和资料从哪里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13:05
招标文件上有写着的啊,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长安大街888号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14:06
标题:
回 3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俺也是这么想的。 [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14:13
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去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但非常繁琐,起码有几个地方够烦的。1、通知所有的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万一有一家不到位,招标人就麻烦了;2、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到位了,你可能做好保密工作的难度也很难;3、在现场,一不小心回答了某个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事后又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又是不公平了。想想几个问题,招标人才懒得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去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3-22 16:53
从字面上理解“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关键词是“招标人”“组织”,只要招标人没有组织即可,其他形式并未禁止,有些招标文件中会提到“招标人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作者:
予恬
时间:
2012-3-22 17:30
[s:125] [s:90]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2-3-22 22:13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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