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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对《实施条例》理解不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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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13:04
标题:
征集对《实施条例》理解不透的问题
本人将于3月28日到长沙参加《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班,讲课老师张作智,我拟整理论坛上大家对《实施条例》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到讲课的时候请教他,然后再在论坛上转告大家。大家若认为有必要,就给我发信息或者回帖留言。当然,有些问题,版主或者网友已经解决,而且意见比较统一的,我就不统计了。谢谢!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14:09
标题:
回 楼主(学以致用) 的帖子
别忘了把有关资料给我们上传,我们也学习一下。祝你学习成功![s:125][s:56][s:84]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3-22 14:14
一、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管的程序不一致、采用的平台不相同,由谁来监管,归档等怎么处理?
二、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是那么这个级别以下的如县级的交易场所是否合法?二是交易场所基本是是政府部门设立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好象不大现实。三是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考量?
三、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少量潜在投标人的少量如何界定;二是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如何界定
四、工程招标多次公告,响应的家数不足三家怎么办?网站上有说可以采用询价、竞谈等与上位法不符。
五、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如何账务处理?
六、对于拆除有回收价值的建筑时,招标人往往需要评估最低可回收价,要求投标出价高者中标。条例不允许设最低投标价是否不妥?
七、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益私自录音可否做为有效证据?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22 15:58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请教:如果投资人是联合体呢?如果投资人是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那这个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还需要另外招标吗?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22 16:04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请教:做出暂停决定后招标人会通知其他投标人吗,会否造成投标人恶意拖延开标时间呢?暂停期间投标人还可以继续提出异议吗?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2-3-22 16:45
第29条,关于暂估价的理解偏差:合同项下各设备投标时已有投标单价就应该不算暂估价,总承包中标后就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可以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方式。
前提: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短名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20:33
3楼的问题,我已在您发的帖子回答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503&page=e#a
,此问题我就不统计了
作者:
trlove1987
时间:
2012-3-23 09:51
一、第二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疑问:这里专门写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文件编制的”,如若确定不影响投标人文件编制的,是否可以不受15日的约束?
二、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疑问:这里的“异议”是否应该是指质疑、投诉?与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无关。
三、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疑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条例中去掉了八十万元的限制,是否可以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四、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五、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疑问:若不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是否就可行?
六、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疑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是否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3 13:51
问题不少,希望都等问回来。。。。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23 14:28
问题真的不少噢。
问一个老问题,也在论坛上讨论过,但是我一直还是疑惑。
政府采购项目设计、勘察、监理到底是否属于工程类,到底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5 12:05
俺还是认为是服务类,貌似不用分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这个虽然与工程类紧密相连但还是服务类。
所以说分类分的有些问题,即按货物、服务、工程分有些容易令人误解,其实工程类应该只是就施工而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9 21:54
标题:
回 7楼(trlove1987)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你的理解是对的。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就行了。
第二个问题,这里的“异议”是否应该是指质疑,不是投诉,处理的主体不同,与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无关。
第三个问题,是的(我保留个人意见)
第四个问题,疑问点是?
第五个问题,逆问题是不成立的,要与项目实施有关系的。
第六个问题,可以,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
楼主代答,并非全是张老师的答复。
作者:
nyj99
时间:
2012-3-31 11:46
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举例说明。国有企业内部办公网络建设,购置IT设备,超过招标限额,是不是必须招标。
作者:
trlove1987
时间:
2012-4-1 15:36
标题:
回 11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因为发帖数不够,所以还不能直接引用,感谢楼主在11楼的答复
关于第四条我其实是想请教大家,各省是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个问题,如果招标不允许发最低下限价,那投标就很容易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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