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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关于条例第九条(三)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22 15:46
标题: 求助:关于条例第九条(三)的理解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请教:如果投资人是联合体呢?如果投资人是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那这个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还需要另外招标吗?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3-22 16:39
从条例理解“投资人”未限定联合体,因此如果是施工设计监理联合体投资就不用招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16:51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不是中标人,是中标人组织投资人,自己的钱(不是国有控股和主导地位),应该自己做主。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16:51
(1)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
1)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相关概念。
①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或“民营化”模式,Public指政府方、Private指社会投资人。国际上,PPP泛指采用“公私合作”完成公共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各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BOT、TOT、BT等模式。目前公共基础设施采用PPP模式融资的项目日益增多,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共同分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的相应风险。
②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是政府授予投资者建设、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投资者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期内,通过项目运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并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项目。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建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模式。还有“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BOO)等多种变形模式。
③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转让—运营—移交”模式,是一种适用于已建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模式。
④融资招标。融资是指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本书的融资招标特指股权融资招标。通过招标筹集股权资金的融资行为叫做股权融资招标。股权融资招标的中标人设立的项目公司为招标项目的法人,所以股权招标有时也被称为法人招标(见附件4—1案例)。按照与基础设施的相关性划分,股权融资招标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融资招标,另一种是非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融资招标。
⑤特许经营招标。此处的特许经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的垄断性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不同,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人,经营人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独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基础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是由于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公路、铁路、航空、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
⑥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特许经营招标和融资招标都是近年来国内兴起的招标类型,特许经营招标和融资招标种类较多,每种招标的情况又存在较大差别。本书主要介绍与基础设施有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股权融资招标,简称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转让招标、BOT项目招标、TOT项目招标等。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又可分为新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和已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从融资角度讲两种类型的本质特征差别不大。
A.已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主要有股权转让招标和TOT项目招标,特点是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人出资购买已经建成的项目设施资产或已经存续的企业的股权,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并在运营期间向招标人或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B.新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典型方式是BOT项目招标,特点是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并在运营期间向招标人或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2)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程序特征和需求。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招标程序如图4—1所示,该招标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①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前一般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和特许经营期限、投资回报和产品或服务价格测算、政府承诺和保障措施等。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依据。
②资格审查。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选择的投标人应具备完成基础设施融资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部分或全部能力和经验。新建项目的资格审查,不仅要审查投标人投资、融资和经营管理企业的实力,设计、建设类似项目的能力,而且由于招标投标双方要长期合作,审查投标人履约信誉十分严格。已建项目一般不审查投标人的项目设计和建设能力。
③评标。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评标,主要评审项目的技术和管理方案、融资方案、项目协议响应方案和投标报价。其中,评审融资方案不仅要评估投标人筹集资本金和筹集贷款的方案,而且要评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投标报价的评审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特点,股权转让类招标,以选择高报价为主,提供经营产品或服务类招标以选择低报价为主。
④澄清谈判。特许经营项目的执行周期很长,项目协议需规定招标投标双方在长达数十年间的权利义务,协议条件涉及法律、政策、技术、财务、商务等内容,十分繁复。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在很多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
招标投标过程中经常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招标投标双方对招标和投标文件有不同理解或存在笔误,这部分内容需要澄清;另一种情况,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项目协议草案的非实质性条款提出完善、修改和补充建议,招标人可能对投标文件的某些建议部分或全部存在异议,双方需要通过澄清谈判达成一致。
澄清谈判在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中是招标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项目越复杂澄清谈判越重要。通过澄清谈判,可以确认招标人的要求、条件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融资、技术管理方案,最终在项目协议中充分体现。
⑤中标签约。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中标人不是项目协议的最终签约人,中标人为招标项目设立的公司法人才是项目的签约人。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目的是落实招标项目投资的法人。在中标人被确定以后,中标人一般都会为招标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的资产和有关权益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招标项目定标后的一般程序是:a.中标人与招标人草签项目协议;b.中标人申请并完成项目公司注册;c.项目公司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经政府核准;d.完成融资交割;e.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署包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在内的项目协议。

图4-1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程序

图4—1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程序
3)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技术管理特征和需求
①招标人的特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招标人不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通常需要由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或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复杂的合同关系,项目的成功实施依赖于政府各部门的有效协调和组织。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招标人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建或设立项目招标委员会(也称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少数项目的招标人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或国有行业独资公司。招标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以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务、公用等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为主,发展改革委、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物价、环保、国税、地税、商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国有企业的代表参加,负责项目招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招标委员会一般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项目的具体运作。
②咨询机构的作用特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经常与基础设施体制改革、国有基础设施企业改制相伴,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且解决方案极具个性,同样的问题在不同项目或不同地域的解决方案可能完全不同。项目招标过程中需要招标人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因此,招标人一般需要聘请熟悉有关财务、经济、商务、技术、法律、政策的咨询机构担任项目招标的咨询顾问,负责研究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为招标人决策和项目运作提出专业的咨询服务。
③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要素。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选择的中标人要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和运营管理责任,若是新建项目还要承担设计和建设责任。项目中标人既要承担项目融资与建设质量、造价、进度控制风险,又要承担与项目运营有关的经济、市场变化等各种风险。
A.特许经营项目需要投资人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融资能力、成熟的技术和运营能力以及良好商业信誉。
B.政府既要开放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又必须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依法监管是政府职责,由于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及具体项目的情况不同,依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实施监管是依法监管的重要补充。政府必须对接受基础设施服务或产品的公众负责,也就要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质量、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成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实施严格监管,并严格按照法律和项目协议约定惩戒处罚有损公众利益的行为。
④特许经营项目后续招标的特点。有些投标人参与新建特许经营项目竞标的目的之一是获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新建项目融资招标一般会设定,如果中标人具有相应资质并要求自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等任务者,可以不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应招标,但需要事先获得政府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4)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经济特征和需求
①投资回报。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在引入投资的同时,应给予投资人合理回报。与竞争性行业不同,这类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是以长期合同为基础的,属于低风险低回报的行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额、建设期、运营维护成本,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规模数量、价格水平和特许经营期限等因素有关。
②产品或服务价格。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未来政府或市民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人会十分关注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调整产品或服务价格是必然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调整非常复杂,且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特性,招标阶段制定合理的价格调整方案对项目成功具有重要作用。
③价格竞争类型。价格竞争类型取决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类型和招标方案策划。比如TOT项目,如果以资产价格固定为条件,以提供产品价格为竞争要素,则招标人希望产品价格越低越好;如果以固定产品价格为条件,以资产转让价格为竞争要素,则招标人希望资产转让价格越高越好。
④投标费用。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投标文件需要编制技术管理方案、项目协议响应方案、融资方案、报价方案等,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前期投入费用较多。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16:52
[s:5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20:27
官方“释义”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与上述第二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额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同时,投资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投资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2 20:30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ok的,但是,你提到的设计、监理和施工组成的联合体,根据投资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所以在施工和监理之间,你只能挑其一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2 20:37
标题: 回 6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s:125]  [s:56]  [s:33]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23 00:39
请问有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吗,能具体到什么法律哪一条吗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4 21:45
关于楼主的问题,我谈谈看法。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设计、施工、监理三方是否能够组成特许经营项目的联合体;二、假定三方可以组成联合体,设计、施工、监理可以不招标吗?
关于特许经营,模式非常多,都是舶来品。常见的如BT(及其衍生模式)、PPP、TOT等。以BOT为例,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设计、施工、监理组成所谓的“联合体”,本着“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因此,三方合起来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运作BOT项目并不违法,这解释了第一个层面;“三方组成了‘联合体’,那么设计、施工、监理是否可以不招标吗?”这一问题应该迎刃而解,本人以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一个也不能省,其中要强调的是由于监理单位属于利害关系单位,是否能作为独立第三方,在法律界尚存争议,因此,最好避免由组成项目公司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情况发生。
最后,再强调一次,特许经营的出资三方不是‘联合体’,而是股权关系,与招投标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30 09:09
关于9楼的说法,本人认为既然承认了第一步,那么根据《条例》第九条就可以不招标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3-30 09:18
这条是否会被投标人恶意利用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但他和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对投资人进行投标,但施工单位只占1%的股份,如果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是不是可以不招标?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5-8 18:28
综合大家的意见,就是说可以不用另外招标就可以自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了,是吗?只是联合监理一起不合适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9 14:37
标题: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这条是否会被投标人恶意利用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但他和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对投资人进行投标,但施工单位只占1%的股份,如果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是不是可以不招标? (2012-03-30 09:18)
只要联合体的成员同意,而且这施工单位的资质达到要求,我理解是不用再招标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9 14:39
标题: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综合大家的意见,就是说可以不用另外招标就可以自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了,是吗?只是联合监理一起不合适 (2012-05-08 18:28)
        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额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同时,投资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投资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您的理解是对的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5-12 16:22
[s:89]谢谢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7-22 17:0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根据此条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所以该联合体不能同时承担监理和施工业务,终于找到法律依据了,谢谢大家!
作者: knbuyhg8dsre    时间: 2012-7-2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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