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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章] 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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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8-17 17:01
标题:
[文章] 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定标,也就是确定中标人,是招投标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由谁来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权归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来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清清楚楚地表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权归招标人。
但是,中国的各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都或多或少地偏离了上述规定: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定标权的招标人却没有定标权:在法律上不能享有定标权的评标委员会却拥有定标权。
由于《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这种偏离,导致了下列现象时有发生:
1.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采购对象,规避招标。
2.招标人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定标决策权,有怨气,与招标机构不予配合,甚至给招标制造种种障碍。
3.招标人为了能让意中人中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致使其他潜在投标人不来投标。于是,为满足3家投标人,“陪标”现象屡屡出现。
4.由于给了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投标人出于商业的需要,千方百计地想获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5.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根本不能承担(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抗腐败的能力要大大低于招标人。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
在开标前的那一刻,方可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评委严加防范,收缴手机,与外界割断任何联系;
评委一人一个位置,与高考一样,不得交头接耳;
评标现场戒备森严,至少也有橙色级别;
……。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尊严和中国招标的健康发展,结合中国招标的现状,特郑重建议,让定标权“三足鼎立”。具体办法如下:
1.三足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管部门。
2.定标权分配方案设计为:
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为2-3人,必须对候选人的优缺点应有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可以排序,也可以不排序。如果招标人要求排序,就必须排序。
②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尽可能地按照排序选择。
③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在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要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有充分的理由。
④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后,作出是否允许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裁决。行政监管部门没有裁决能力的,可以授权招标投标协会等组织予以裁决。
⑤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上述方案使定标权“三足鼎立”,三方相互制约,三方的定标权都是相对有限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8-17 20:27
我觉得:
前一部分分析的深刻、形象 !
后面的建议很有可取之处。
但是,补充两点:
1)无论如何评委会还是要排出名次,提出最佳候选人;
2)考虑何时加入“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8-18 08:45
监管部门不应该介入定标,而是应该审核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规。
招标作为一种带有规则的活动应该更加向公平公证的方向考虑。但是如何做才能体现招标的公平公证,才能体现招标的魅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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