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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征求《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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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2-3-23 00:47
标题:
关于征求《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地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榕政综[2008]97号)
等的规定,我办代拟了《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你们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4月23日前反馈我办。
附件:《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 87598403、87598411传真:87598411。
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榕建(2012)招80号.rar
2012-3-23 00:46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21 KB, 下载次数: 26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3 07:31
[s:125]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3-23 23:13
简单看了楼主上传的这个文件,初步结论是有点问题,供商榷。
首先,提两个问题:
第一,该文件提出的“考核”法律性质是什么?
第二,该文件提出的“考核”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是关键性问题,直接事关合法性。
其次,我的看法是:
第一,该文件提出的“考核”实质是变相的行政许可。
如该文件第九条规定,“一个年度内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其半年承接我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若为外地驻榕分支机构,则取消其在我市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承接我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且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在我市备案登记),将有关情况报送招标代理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福州市建委凭借该文件提出的“考核”实质变相获得了对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生死大权”。我的问题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的天然权利,福州市建委凭借一个效力层级最低的规范性文件就可以剥夺,太儿戏了吧?
第二,该文件提出的“考核”没有上位法依据。
如果简单看形式,该文件貌似有上位法依据——其第一条就写明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可是,建设部令第154号讲的是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根本没有赋权省级城市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至于《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我百度了下,发现其是福州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设置行政许可或者排除市场主体市场准入之类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
综上,我的结论是:《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试行办法》不具有合法性。
顺便说句,我所在城市的建设部门也有这习惯。貌似建设部门总是习惯从“管工程”的思维进行立法和执法,想当然对行政相对人设置义务,方便了自己却让行政相对人翻了一个门槛又是一个门槛,真正需要行政监督介入的时候却制造种种借口不担责任。让人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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