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号令 | 27号令 | 30号令 | |
文件名称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颁布部门 | 商务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颁布日期 | 2004年11月1日 | 2005年1月18日 | 2003年3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04年12月1日 | 2005年3月1日 | 2003年5月1日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 13号令没有规定。在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有示范性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
引用第2楼bz黄河于2012-03-27 09:56发表的 :
1. 这个“招标项目估算价”只有招标人才有,投标人怎么知道呢?
答: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是约束招标人的,招标人只需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就行。
2.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应该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呢?
答:写明具体金额。
3. 是否意味着,招标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
引用第17楼学以致用于2012-03-27 23:54发表的 :
也就是说,这一条是为了打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取出现金,再去交,和从银行转出现金,这里面的微妙关系,有什么不同,大家都看懂了吧,后者,是有“痕迹”的,“跑不掉”的!
.......
引用第24楼heiang2000于2012-03-28 10:21发表的 :
取出的现金和转出的现金主要区别在于查询方式
如果是取出现金交的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需要到投标单位查账或者由投标人授权到相关银行查询才能知道取出账户是否基本账户,而投标单位处于可能被查处的位置,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必然拖拉、推诿,给查询带来难度,并且投标单位往往来自全国各地,异地查询也不方便。如果采用转出现金的方式的话只需要投标单位开标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然后到收取保证金的单位(现实操作中一般由招标人、代理公司或者招标办、交易中心收取)核对就可以了,这些部门要么是可能受益人,要么是非直接关心人,这样查询明显容易得多
引用第18楼学以致用于2012-03-28 00:04发表的 :
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问题(楼主的第一个问题)
我把“官方”释义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写得真是有水平,执笔者若能到论坛做版主,是我们莫大的荣幸啊!
.......
Laochan:
《条例》第26条涉及的也是实际问题。
特别是国际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
学以致用: 我不熟悉国际招标,不好发表意见。
在我们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怎么理解呢?请laochan总版主继续发表高见! (2012-04-11 09:13)
Laochan:已在主题帖说明。 (2012-04-11 09:48)
学以致用: 我以为总版主您又有了新的研究!
此问题,前面的网友已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我认为解释很到位啊! (2012-04-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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