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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7 09:39
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质疑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质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摘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世界银行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是,“超过投标有效期28天;或在适用时,超过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28天”。
商务部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将有可能使投标保证金对中标人失去约束力,特别是当投标保证金是银行保函时。
如果中标人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与招标人签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一直拖延至投标有效期临近结束才宣布拒签合同或签了合同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此时,投标保函的受益人已没有时间通过开户银行与出具投标保函或信用证的银行联系及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因为保函或信用证因已过有效期而失效。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汇票或现金时,已入受益人账户,但在严格的意义上说,过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经入账的汇票或现金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投标保证金了,应该是已经失效的投标保证金了。已经失效的投标保证金是不能不退还的。
在世界银行标准招标文件的投标保函格式中规定,任何要求本保函支付的通知必须由我方在上述截止日期或之前在我方的办公室收到”。

二、 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那么,请问:
1.  这个“招标项目估算价”只有招标人才有,投标人怎么知道呢?
2.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应该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呢?
3.  是否意味着,招标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4.  是否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5.  是否所有的招标项目都适宜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6.  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对招标人是有利还是有弊呢?
7.  是否需要核实“招标项目估算价”的准确性?
8.  是否需要监管“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真实性?
9.  是否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10.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合理吗?
如所周知,世界银行采购和国内招投标法规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都有规定,通常都是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见下表所示。
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对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规定

13号令
27号令
30号令
文件名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颁布日期
2004111
2005118
2003年3月8日
施行日期
2004121
200531
2003年5月1日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3号令没有规定。在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有示范性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真不知《条例》如此标新立异是出于何种考虑?
三、 关于现金的来历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规定现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且不说“转出”一词是否符合人们的习惯,因为,对于现金,人们习惯上是用“提取”一词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核实现金的来历?是否应该进一步规定,“投标人以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现金是从基本账户提取的。”似乎,还应该进一步规定,“从基本账户提取的这笔现金必须专款专用——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09:45
[s:33]  [s:89]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09:56
1.    这个“招标项目估算价”只有招标人才有,投标人怎么知道呢?
答: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是约束招标人的,招标人只需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就行。
2.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应该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呢?
  答:写明具体金额。
3.  是否意味着,招标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答:按照李小林的解释,如果你招标项目估算价是1000万元,按比例交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你规定15万元就行了,一是不违规,二是避免投标人计算出项目估算价。
4.  是否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答:项目估算价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公开。
5.  是否所有的招标项目都适宜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答:当然不是
6.  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对招标人是有利还是有弊呢?
答:有利也有弊。
7.  是否需要核实“招标项目估算价”的准确性?
答:应当由有关部门核实,防止乱定项目估算价。
8.  是否需要监管“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真实性?
答:应当监管
9.  是否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答:我认为应当相同金额保证金
10.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合理吗?
答:完全合理的事情没有,我认为相对来说还是合理的。

个人之见,当否?请批评指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27 10:03
标题: 回 2楼(bz黄河) 的帖子
您说的答复里面的“我”是“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7 10:07
引用第2楼bz黄河于2012-03-27 09:56发表的 :
1.    这个“招标项目估算价”只有招标人才有,投标人怎么知道呢?
答: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是约束招标人的,招标人只需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就行。
2.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应该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呢?
  答:写明具体金额。
3.  是否意味着,招标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
.......


谢谢你如此认真回答老朽的问题!
老朽将在以后对你的回答作评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10:19
第一、二点都不是问题,第三点的提法和建议是对的。投标单位(不是投标人)才有基本帐户的说法,条例的措辞是很严谨的。投标单位的基本帐户资料由开户银行出证明,并作为企业(投标单位)在交易中心资料库(评标专用)主要资料之一。手机上网,有时间再细说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10:27
标题: 回 3楼(大力) 的帖子
我个人,不是李小林老师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10:30
标题: 回 4楼(Laochan) 的帖子
谢谢钱老师,请您多指教。 [s:89]
作者: yun    时间: 2012-3-27 11:10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一、个人理解:首先项目依法招标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是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如果资金都不落实谈何招标?既然资金落实总得有个确定下来的金额或预估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收取保证金就按这个金额来收取不就得了,当然也没有要求一定要收2%,只要不超过就行。比如按1.5%-1.8%收取不就好。
招标投标法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收面合同。条例五十七条也规定了: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效期必须考虑到这些时限。在可能发生超出投标有效期时招标人必须相应的采取措施延长有效期避免风险。若确实发生了有效期已过还没签订合同时,那就得看是那方面的原因。由投标人的原因,招标人应该可以预见的,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条例七十四条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9.  是否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10.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合理吗?
招投标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已经依法要求提供合理金额的保证金,那么所有的投标人就得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相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如果不是收取相同金额的保证金又怎么来操作?每个投标人收取的投标金额都不同,这样投标人又怎么可能理解公平?个人见解不知当否,请指导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现金的形式提交时有时真不知是否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但个人觉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只要是在退还保证金时是退还给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而不是个人就行了啊。当然我也有疑问,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如何处理?
以上个人见解,不知当否,还请指导。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11:23
标题: 回 8楼(yun) 的帖子
[s:33]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27 11:53
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08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首先把关于投标有效期、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贴在上面了。
建议楼主结合相关规定再来讨论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的关系。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预算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关于如何确定投标保证金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转出的,我认为,法条在规定时不可能将现实情况或具体操作规定的非常细致,这有赖于招标人、招标代理等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某些方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写清晰,以免造成投标人理解上会有歧义。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7 13:07
标题: 回 10楼(gudongyisheng) 的帖子
[s:33]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7 19:53
对于钱老的第一个质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我认为并无大碍,只要规定一个足够长的投标有效期即可(长到足以完成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为止)!实在来不及,还可以再延长投标有效期,因此并无大碍。关键在于这一条“二者一致”保障了投标人合法权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中标后双方就“阴阳合同”的条款争论不休,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对合同达成一致,由于投标保证金仍然在时效内,建设单位可能借故发难,而一旦两者有效期一致,估计中标后再谈判的情况应该会有所好转!
对于钱老的第二个质疑,我认为第一个考虑:“估算价”是可行性研究中的概念,从理论上来说,估算不超匡算、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决算不超预算,也就是说除了匡算价格,估算价应该是相对较高的一个价款。用“招标估算价”来计算投标保证金对于建设单位是更加保护的,也增大了违规的成本。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政府项目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到,但是恐怕普通项目刚好反过来的情况更多,因此也谈不上对于建设单位的保护。第二个考虑:以往常规项目最快的招标也得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才可以进行,但考虑到事物是不断发展的,EPC项目、BT项目、BOT项目、PPP项目、TOT项目……如雨后春笋一般开展起来,完全可能在可研批复后就开始招标,如果在《条例》这么严肃的法规中还写明投标保证金是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这反而是不准确的,起码是不严密的,也不利于各种建设模式的依法开展。本人以为“估算价”恰到好处。
对于钱老的第三个质疑,我表示完全赞同!但是,我要说法规就是不能太细,否则还怎么给人操作的空间,难道您想让大家都没饭吃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23:20
关于楼主的第一个问题,10楼的已经给了非常详尽的解答,在此我就不啰嗦重复了[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23:34
第二个问题,本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是对原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的修正,原来: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这个有投标总价的2%改成招标项目估算总价的2%,《条例》不是标新立异,是对规章的修正。若您认真听过李小林在深圳培训班的讲解,您就知道他说因为用“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废标”)的笑话(您说过:李小林,中国招标的希望,您应该听过这段讲课,论坛上有他的讲课录音和这个笑话,论坛上都有人发过贴的,夜深了,我就不找出来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23:36
继续谈第二个问题
官方的释义: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所谓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额。该规定是针对招标人的要求而言的,也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只能是依据招标项目估算价计算的一个具体金额,而不能是基于投标报价的一定百分比,且该具体金额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即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最低限,也即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金额

      楼主在第二个问题的提了十个小问题,都可以在上面找到答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23:45
继续谈第二个问题
楼主在第二个问题的第十个小问题中提到:世界银行采购和国内招投标法规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都有规定,通常都是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国内七部委27、30号令的问题,我已在14楼解释了。至于世界银行的采购是否有这个规定?楼主所列表中并没有提到。
     我把手头的资料发给大家看看:
       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第(f)目规定:“采购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对出具投标担保者的要求以及所需投标担保的性质、形式、数额和其他主要条件”, 第(b)目规定:“招标文件中可规定投标担保的出具人”。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2.14款规定:“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

        貌似没有提到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7 23:54
谈谈第四个问题
        楼主:规定现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且不说“转出”一词是否符合人们的习惯,因为,对于现金,人们习惯上是用“提取”一词的。
       我的观点:《条例》措辞非常严谨,“转出”用得非常好!
       李小林在深圳班讲课专门提到,为什么强调是基本户,为什么要转出。
      看看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若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也就是说,这一条是为了打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取出现金,再去交,和从银行转出现金,这里面的微妙关系,有什么不同,大家都看懂了吧,后者,是有“痕迹”的,“跑不掉”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8 00:04
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问题(楼主的第一个问题)
我把“官方”释义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写得真是有水平,执笔者若能到论坛做版主,是我们莫大的荣幸啊!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略长于投标有效期一段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约或提供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仍有机会兑付投标保证金。《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也建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等于投标有效期加上投标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一是本条规定更有利于防止投标保证金被误用或者滥用。正如上文所述,招标投标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可以有效遏止招标人强行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即便投标人自愿选择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交,其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即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二是本条规定要求有利于招标人自觉增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的期限,合理规划招标工作,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提前完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一旦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也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兑付投标保证金。惟如此,投标保证金在约束投标人行为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工作拖沓,造成投标人损失。当然,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选择退出投标以规避风险,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在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依法寻求招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返还。一方面,根据条例第57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予以返还;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有利于促进招标人尽快完成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从而有利于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及时返还,减轻投标人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部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恶意拖期返还,谋取不法利益,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8 00:12
为什么要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是不是一定要设立投标保证金?
为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必要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是对《招标投标法》现有规定的必要补充。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必然的和法定的组成文件,但投标保证金有利于约束投标人慎重作出投标承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约束投标人不能随意放弃或者撤销投标,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竞争效果。
         本人水平和经验有限,观点肯定有不对地方,请楼主、各位版主和网友们批评指正。
            夜深了,现在已经是3月28日,9个小时后,我就坐高铁到长沙参加培训班啦,肯定会把大家的疑问,理解不透的,请教老师,回来告诉各位!晚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8 00:15
漏了一个问题,楼主在第三个问题提到的:“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我在5楼已说出自己的观点,这也是李小林在深圳培训班说到的观点,在实际工作中,是可以做到的,没有任何问题。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8 07:30
引用第17楼学以致用于2012-03-27 23:54发表的 :
  也就是说,这一条是为了打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取出现金,再去交,和从银行转出现金,这里面的微妙关系,有什么不同,大家都看懂了吧,后者,是有“痕迹”的,“跑不掉”的!
.......


老朽还真没有看懂:取出的现金与转出的现金有何不同?
要说“痕迹”,似乎都会留下痕迹。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28 08:15
学习了谢谢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2-3-28 10:11
学习再学习,谢谢!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3-28 10:21
取出的现金和转出的现金主要区别在于查询方式
如果是取出现金交的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需要到投标单位查账或者由投标人授权到相关银行查询才能知道取出账户是否基本账户,而投标单位处于可能被查处的位置,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必然拖拉、推诿,给查询带来难度,并且投标单位往往来自全国各地,异地查询也不方便。如果采用转出现金的方式的话只需要投标单位开标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然后到收取保证金的单位(现实操作中一般由招标人、代理公司或者招标办、交易中心收取)核对就可以了,这些部门要么是可能受益人,要么是非直接关心人,这样查询明显容易得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8 11:30
引用第24楼heiang2000于2012-03-28 10:21发表的 :
取出的现金和转出的现金主要区别在于查询方式
如果是取出现金交的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需要到投标单位查账或者由投标人授权到相关银行查询才能知道取出账户是否基本账户,而投标单位处于可能被查处的位置,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必然拖拉、推诿,给查询带来难度,并且投标单位往往来自全国各地,异地查询也不方便。如果采用转出现金的方式的话只需要投标单位开标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然后到收取保证金的单位(现实操作中一般由招标人、代理公司或者招标办、交易中心收取)核对就可以了,这些部门要么是可能受益人,要么是非直接关心人,这样查询明显容易得多


请问:(红字部分)文中所说“收取保证金的单位”收到的是现金吗?如果是现金(那一叠叠的“老毛”),又是如何从开户银行到达收取保证金的单位的?是开户银行亲自、直接送过去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8 11:45
  条例中所说的“现金”,是指单位账户中的现金,不要把它理解成纸币。
  因此,不存在着从银行账户里先提取、然后送达之类的问题。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有上述疑问了。


  如果硬要把它理解成一捆捆的“毛爷爷”,那也只是待在银行里休息的“毛爷爷”。人家休息得好好的,咱提来提去的影响人家休息呢,以后就通过银行账户转一下就成了,OK?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和金额,网友们已经作了很好的解答。我不再重复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28 13:21
关于现金

一、现金(cash),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帛、硬币。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二、“单位账户中的现金”在会计核算中称为“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流通形式有: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三、单位的库存现金要成为投标保证金,该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流通到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流通的方法(形式)可以是现金,或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等。(这里的现金支票必须是保兑支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8 13:38
标题: 回 12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12楼的“从理论上来说,估算不超匡算、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决算不超预算”。但在现实当中正好是反滴。是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依此类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8 13:59
我碰到的提交现金当保证金的很多都是个人的钱,而且就是成捆的现钞,是否基本账户没人知道,最终退保证金时才能知道,因为投标人会写个授权就让代理机构将现金汇入个人账户,很是麻烦,银行也很不愿意,因为代理机构已经将现金存入单位公司账户。
俺就感觉没法查。
现金的其他形式(支票)只能在一个城市里使用,跨地域就不能用了。
所以,现在俺不再使用现金当保证金了。
虽说很严谨,但现金一般多指现钞,支票或汇票都是单独注明的,但也不能忽略了现钞这种方式,可是这种方式确实不好查,或者说在现金后面画个括弧写上不含现钞,那也有些古怪。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8 14:22
回27楼:
有些时候,法律条文中使用的名词,可以有不同于一般理解的含义,不能死抠字眼。
举个简单的例子:法条中的“应该”和“必须”同义,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地方,“应该”是“应该”,“必须”是“必须”,含义完全不同。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15:36
标题: 回 30楼(zzj0102) 的帖子
[s:33] 楼主说的很对!
作者: yun    时间: 2012-3-28 16:18
个人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就是用来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什么方式提交不重要,重要是有没有法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关键是在投标截止前有没有提交或者到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样问题:1、如果提交支票,可能有些投标人在开标当天将支票和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这样会造成,由于支票有严格的填求,会出现不可入账的情况。出现这情况算交还是没交投标保证金?解决办法最好在投标截止前提交,2、如果现金提交,某项目要求提交15000元的投标保证,可就有投标人投标当天带现金过来交,你收还是不收?不收的理由?万一项目比较大要求的金额较大时,谁来确保无假钞?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比较棘手。一般都要求投标人电汇或网银转账。不知各们有何更好的解决办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8 17:24
参考本人的文章:
“投标保证金”漫谈 (原创;连载)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595
作者: tiangong1024hao    时间: 2012-4-4 08:41
[s:56]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5 14:15
引用第18楼学以致用于2012-03-28 00:04发表的 :
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问题(楼主的第一个问题)
我把“官方”释义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写得真是有水平,执笔者若能到论坛做版主,是我们莫大的荣幸啊!       
.......


释义是否可发上来?学习一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0 19:04
《条例》第26条涉及的也是实际问题。
特别是国际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1 09:1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条例》第26条涉及的也是实际问题。
特别是国际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
       我不熟悉国际招标,不好发表意见。
      在我们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怎么理解呢?请laochan总版主继续发表高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1 09:16
在该问题的讨论,可以看看我在18楼的跟帖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1 09: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不熟悉国际招标,不好发表意见。
      在我们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会对中标人失去制约作用怎么理解呢?请laochan总版主继续发表高见! (2012-04-11 09:13)
已在主题帖说明。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1 10:2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已在主题帖说明。 (2012-04-11 09:48)
        我以为总版主您又有了新的研究!
    此问题,前面的网友已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我认为解释很到位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1 10: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以为总版主您又有了新的研究!
    此问题,前面的网友已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我认为解释很到位啊! (2012-04-11 10:27)
哪来研究?
只是工作中的体会和经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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