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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有高手可以帮我解答,谢谢各位大侠!(乙肝疫苗类型影响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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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der03
时间:
2012-3-27 20:38
标题:
希望有高手可以帮我解答,谢谢各位大侠!(乙肝疫苗类型影响招标投标)
题5:
某省卫生部门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乙肝疫苗,不要“细胞型”的,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加该项目竞争。某生产“细胞型”疫苗的供应商得知信息后提出质疑,认为其指定“酵母型”疫苗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坚持要“酵母型”疫苗,以保证新生儿安全。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并经专家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仍向财政部门投诉。
问:
(1)采购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需求是否有排他性?
(2)供应商是够能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编制该项目的采购需求?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2-3-27 22:13
1、不知“酵母型”疫苗生产厂家有多少家,如达到三家以上,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2、供应商如果没有参与采购活动则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可以举报。但“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并经专家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不是很妥,应该是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3、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最好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复。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08:08
一起乙肝疫苗采购投诉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6.09.05
6月1日 A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采购一批乙型肝炎疫苗,用于新生儿计划免疫,并要求采购“重组(酵母)乙型肝炎疫苗”。次日,采购中心成立了项目组,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同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参与本项目竞标。征集时间为7天。
征集过程中,采购中心与所有有意向参与竞标的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与采购人沟通,为项目的启动,特别是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准备。
然而就在征集过程中,采购中心接到H制药公司代表电话,H公司希望将本厂生产的重组(CHO)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简称CHO疫苗)列入此次采购范围。但采购人从保证新生儿安全出发,仍决定只采购重组(酵母)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简称酵母疫苗)。
6月8日 H制药公司递交给采购中心一份来函复印件。该函是一份申诉材料,抬头给采购中心,内容却是写给卫生局的。在材料中,H制药公司试图证明CHO疫苗的安全性和创新性,表示想参与此项目。采购中心就此情况再次与采购人进行沟通。
6月15日 采购中心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指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CHO疫苗能否用于新生儿计划免疫的问题进行论证。专家的结论是:CHO疫苗具有接种剂量大、含有异种动物DNA等特点,并且考虑到国家推荐使用的是酵母疫苗,因此本次计划免疫应使用酵母疫苗。次日,采购中心将专家论证结果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6月20日 应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采购中心准备给H制药公司的来函作书面回复,但要求H制药代表递交正式的书面来函。在H制药公司代表提交正式来函后,采购中心就“20UG/ML、《乙肝疫苗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自然废除、安全性和有效性经过长期时间验证”等有关问题给予了书面回复。
6月28日 H制药公司就采购中心“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肝肝炎疫苗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函”向财政局进行投诉,“迫切希望能够参与此次招标”。
7月3日 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抄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就投诉事项向市财政局做了书面说明,并于7月7日暂停了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采购人为安全考虑,一心想买(酵母)疫苗却受阻;供应商觉得自己的产品完全有条件参与采购应该得到平等的机会,却不能如愿;采购中心兢兢业业,尽力为双方服务却遭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很纳闷,为何总有受理不完的投诉?
采购需求 是否有“指定”嫌疑
虽然论证专家已得出结论,认为酵母疫苗更适合新生儿计划免疫使用。但H制药公司认为,酵母疫苗与CHO疫苗均为我国儿童免疫规划常用疫苗,公司所生产的CHO疫苗也应该得到“平等的参与机会”。而采购人强调,虽然委托采购的是乙肝疫苗,但坚持只采购酵母疫苗是根据《乙肝疫苗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有关“推荐使用酵母重组乙肝疫苗”的规定决定的,且全国范围内儿童计划疫苗一直使用的是酵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能有保证,确保“祖国的花朵”的茁壮、健康成长是确定采购需求的首要考虑因素。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并没有具体规定何为特定条件,应遵循什么原则。那么,此案中采购人“适合新生儿使用”的理由是否可以认为是“特定条件”?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认为,“从本案现有的材料和过程看,市场上至少有CHO和酵母两种疫苗,采购人只采购酵母疫苗,应当属于特殊要求。”他介绍说,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乙肝疫苗主要分为酵母疫苗和CHO(中国地鼠卵巢细胞)疫苗,这两种疫苗的区分主要在于生产工艺和技术。判断采购人是否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必须深入调研并进行科学论证,如这两种方法生产出来的疫苗在质量上有没有区别,价格是否有重大差别,CHO疫苗是否采用要被淘汰的技术,企业能否同时生产CHO和酵母疫苗。这些问题都十分重要,需要专家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权威解释。
但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中,采购人提出购买酵母疫苗,“不存在指定品牌或者差别、歧视待遇的作法”,因为“酵母疫苗和CHO疫苗是生产方法和工艺的不同,并非品牌概念”。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也认为,采购人提出的是技术规格要求,且在这个技术规格里并未使一两家供应商成为“惟一”,所以不具有排他性。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采购需求只要对所有生产酵母疫苗的供应商没有“不合理的条件”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不是违法违规操作。这就好比采购人想采购玻璃杯,生产瓷杯的厂家不能因此而不满,就此判断政府采购不公平。
而对H制药公司所称的“CHO疫苗是属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新药”的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建议,H制药公司如果打“自主知识产权”这张牌,就必须亮出“通行证”,提供相应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可靠等方面的认证。
“公开征集”是否妥当
有人认为,“网上公开征集供应商”是此案纠纷产生的“导火索”。也就是说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公开征集的做法是否妥当?
从已掌握的资料和情况看,采购中心是受采购人的委托进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本项目。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说:“如果采购人并未委托采购中心就此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采购中心‘公开征集’的做法则属于不妥。”但徐舟并不完全苟同。他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更多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是否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组织验收等,委托代理协议不可能细致到是否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地步。“采购中心并不能对所有采购项目‘门门精,道道通’,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可以根据对采购项目的熟悉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市场调研、公开征集供应商等。这是采购中心为完成业务的具体手段。”
从供应商的投诉材料可以发现,虽然H制药是就采购中心“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型肝炎疫苗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函”向财政局进行投诉的,但实际上,投诉的内容主要是广泛列举证明CHO疫苗安全性的证据,并未涉及“公开征集”这一环节。或许可以这样假设,即使采购中心先期没有公开征集供应商,招标文件发售后,H制药公司也有可能因CHO疫苗不能参与竞争而提起质疑和投诉。
投诉维权是否具备条件
直观H制药公司的投诉,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其中有不少疑问。“该项目只处于市场调研阶段,并未真正进入采购程序,对一个尚未开始的项目进行投诉有何道理?而且,H制药公司只是潜在供应商,是否符合20号部长令所规定的投诉资格,值得怀疑。”
除此之外,假设前面的疑问都不存在,投诉也必须发生在质疑程序之后,而质疑又必须发生在采购活动开始后,那么H制药公司之前是否进行过质疑?他们所递交的那份申诉材料复印件,乃至后来正式上交的书面来函,能否算质疑文件?
据了解,H制药公司并未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质疑,双方只进行过电话、面谈和书面的交流和沟通。对于那份“来函”,该公司代表解释,来函的目的只在于向采购中心解释有关政策,希望参与项目,“并非质疑”。
而且,即便来函属于质疑,但H制药公司的投诉书上只有一个市场销售人员的签字,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也没有加盖公章。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投诉的程序条件和时间条件也都不满足。
徐舟再次重申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在设置时,规定必须经过询问、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系列严格程序的初衷。他说,如此设置在于体现法律的一种原则,即能在前一阶段解决的纠纷尽量避免流入到下一环节,这样一方面能最有效、快速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减少各方的工作量,减少精力和财力的耗费。
据悉,目前H公司已撤销该投诉。
虚拟对话:
争议焦点:CHO是否安全有效
采购人:计划只采购酵母疫苗是根据《乙肝疫苗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和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规定提出的。前者中有“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后,推荐使用酵母疫苗”的表述。
H制药公司:本厂所生产的CHO疫苗,是属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新药,上市以来在新生儿、儿童和成人中广泛应用。卫生部卫疾控发[2005]373号《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将酵母疫苗及CHO疫苗均列为我国儿童免疫规划常用疫苗;而且CHO疫苗也是《药典》(2005年三部)中常规收录的品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只采购酵母疫苗,排除CHO疫苗的做法有失公平。
采购中心:卫生部文件卫疾控[2005]373号中“特别指出新生儿使用重组乙肝疫苗(CHO细胞)20UG/ML”中的“特别指出”是指选择疫苗还是剂量的使用?
H制药公司:我们理解是指CHO疫苗、20UG/ML两者。另外,2005年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已经涵盖并扩充了2002年下发的《乙型肝炎疫苗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中预计发[2002]029号)的内容,《乙型肝炎疫苗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应自然废除。
采购人:卫生部至今也没有发出关于废除该文件的通知。
采购中心:经查阅,卫生部卫疾控发(2005)373号《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有关文件并没有将该试行规程废除的明确文字表述。
论证专家:对这两种疫苗,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对比观察结果,且由于CHO疫苗:接种剂量大;含有异种动物DNA;国家推荐酵母疫苗;至今卫生部、各省招标采购计划免疫苗(新生儿接种)中标的都是酵母疫苗。所以,本次疫苗采购不接受CHO疫苗参加投标。
采购人:今年卫生部采购乙肝疫苗时,也将CHO疫苗排除在外,且H制药公司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CHO疫苗在“区域性的新生儿接种”中“安全、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H制药公司:《药典》(2005版三部)已经纳入CHO疫苗,药典收录标准是经过长期使用,证明疗效确切、安全。另外,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将CHO疫苗列入常用疫苗。CHO疫苗是一类新药,2002年以前主要市场份额在新生儿方面,并取得良好免疫成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在甘肃、陕西等地用于新生儿免疫取得不错成效。我们有肝炎防治基金会的研究证明。
采购中心:有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
H制药公司:没有,但有国家卫生、药监行政机关批准进入《药典》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件。同时,可以提供河北省疾控中心的CHO疫苗计划分配表(冀疾控字[2006]58号)。今年我们在湖南、浙江等地参加了新生儿免疫规划用苗的招标,且在安徽2006年儿童计划免疫乙肝疫苗项目中中标。
CHO是否适用于新生儿乙肝防疫,虽然已经过专家论证,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仍为此而讨论不休,采购中心也只能帮助不断沟通。
维权不离“法”宗
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鉴定监管、操作部门是否称职最明亮的“镜子”,更是合法供应商的“保护伞”。
此案可以说是供应商维权的典型,但也给各方当事人很多思考。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遇到不明白,敢于“追究”一个“说法”,敢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供应商最终撤消了投诉,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案例本身的探讨也随之戛然而止。它引发了人们对采购人是否指定品牌问题、“公开征集”这一环节是否符合程序等问题的思考,也折射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日渐成熟。
供应商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可嘉,但另一方面值得提醒的是,供应商应警惕因为维权心切而忽略法定程序。因为即使是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法律责任,还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只有知法、懂法,质疑才能底气十足,投诉才能运用自如。因此,供应商还得多翻翻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H制药公司并不知道有质疑这一程序,只是非常积极地想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对H制药公司而言,经历此次“投诉”后,对政府采购程序能了解不少,相信再次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会更成竹在胸、得心应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08:09
楼主的案例在百度上都能搜到。
作者:
wander03
时间:
2012-3-28 09:57
真是谢谢大家了,十分感谢!
作者:
wander03
时间:
2012-3-28 12:00
请问“bz黄河 ”:如果是你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此项目的采购需求应该如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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