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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对《条例》37条的理解当否?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09:05
标题: 请教:对《条例》37条的理解当否?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如果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是否有效?
我认为只要保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应当有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8 09:10
无效。手机上网,快上火车啦!晚上再细说个人的观点。其实抓住一点:是否公平就理解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09:17
标题: 回 1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祝你一路顺风,凯旋而归,满载而归。学成归来时,共同分享你的学习成果。
作者: fuyuan.li    时间: 2012-3-28 09:23
如果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是否有效?
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应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招标人同意,你看能行吗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28 09:33
是啊,不能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09:40
标题: 回 3楼(fuyuan.li) 的帖子
[s:3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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