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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中标人对应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情况,招标人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28 14:14
标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中标人对应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情况,招标人该怎么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的招标项目当中,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当中,出现了中标人对应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情况,招标人该怎么办?

123.jpg (94 KB, 下载次数: 31)

123.jpg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14:38
版主学习好精通。我认为如果招标人改正了,招标人继续与之签订合同,否则,依次与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重新招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28 16:28
不听话还要这种中标单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28 19:18
改正了并接受处罚,招标人就恶心了。怎么实施合同?天天在一起,天天打仗,天天变更,反正俺得把罚的钱找麽回来。。。。。。。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8 19:47
乍一看,这一条似乎有问题,但熟悉法律制定的朋友应该知道:该条文的第一句话是说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明明白白地被中标人“要挟”,此时,完全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二句是指招标人可能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知情但双方有默契)已经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情况下(大前提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譬如在审计或稽查中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个时候,已经无法也不可能取消中标人的资格了,只能采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手段,这也是司法上经常采用的“事后救济”方法。我所真正担心的并非楼主所担心的内容,而是该条文被招标人滥用,以取消中标资格为筹码而随意剥夺中标人的合法权利!这有点类似修正案后《刑事诉讼法》第73条,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有措施限制权利人的任意滥用!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9 08:14
标题: 回 4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全面、辩证看问题,赞一个。 [s:56]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3-29 08:55
前提都应该是“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前一做法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后一做法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不知道是否是这样子。[s:90]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9 09:07
标题: 回 6楼(carvon) 的帖子
俺认为你说的很对呀 [s:125]  [s:33]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9 09:41
  首先纠正楼主引用法条中的一个错误,楼主引用法条时,少了非常关键的几个字。74条的原文应该是: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该法条共由两句话组成,都是针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无理取闹行为”的处理。
  前一句话是对招标人说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使主体是招标人;后一句话是对行政监督部门说的,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使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

  这么一说,大家就应该明白了:1、取消中标资格,不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可以由招标人作出;2、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则应该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二者的行使主体不可混淆。

  此外,该条还突出表现了一个立法原则和宗旨:即条例只想管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只承担“中标资格被取消”和“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享有”的责任(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被罚款的责任(行政责任)。
  个人观点供参考。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3-29 10:04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我支持8楼的说法!
[s:125]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3-29 11:47
4楼说法有欠妥的地方,《招标投标法》及《条例》只限于招标投标阶段,至于后续合同实施阶段应该参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维权。
赞同8楼的理解。
楼主考虑的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后,项目又要开展下去,招标人怎样进行下去。按照规定,招标人应该与排名第二、第三名签订合同,但是如果替代的中标人条件不达到招标人的期望或者说不够理想,是不是招标人只能接受或者承担呢,还有没有其他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措施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9 11:57
  回楼上的,出现上述情况时,根据条例55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3-29 12:12
标题: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毅青老师,你太逗了!哈哈[s:315]
作者: jackgzb    时间: 2012-3-29 12:36
标题: 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但有一个疑问,若按第五十五条处理,按照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那行政机关责令中标人改正什么呢?如果是要求撤回附加条件、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也改正了,那招标人是不是应该与他签订合同呢?否则,责令改正就显得多余了。既然都取消中标资格了,中标人还改正什么?不明白。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9 13:38
责令改正和行政罚款只用于错误行为“既遂”的情况下,如果中标人仅仅提出想不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附加条件等而并未实现时(合同尚未签订),试问你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罚中标人???依据何在???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9 13:44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呵呵,虽然说的很对,可是您还是没有回答楼主的疑问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29 13:55
引用第8楼zzj0102于2012-03-29 09:41发表的  :
    前一句话是对招标人说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使主体是招标人;后一句话是对行政监督部门说的,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使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
.......
中间这一段话,还是有些不明白,请指教:

1、监管部门是否必须做出行政处罚措施?
2、作为监管部门,在责令 “中标人”改正时,除了罚款之外,还该要求对方在哪些方面进行改正”。
3、作为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中标人”是否必须执行?
4、“中标人”按照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来进行了错误的纠正,对招标人有哪些影响?招标人该如何处理“中标人”的纠正要求?相应的,招标人该如何对待其他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偶觉得图片上的第一个“结束”,更多的是对于“中标人”有意义;对于招标人及代表来说,反倒是一项处理新任务的开始。)把问题简单化,就是:碰到这种情况,招标人该做什么?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3-29 15:11
同意8楼的观点,两个主体。招标人与主管部门。
这种处罚其实是和目前正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交通行业,目前每年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求招标人需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出现这种严重情况,行业主管部门会对其做出的处罚也就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且要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9 16:09
  同意首批招标师网友提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罚款只用于错误行为‘既遂’的情况下”的观点。
  其实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处理和监督部门对中标人的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并不矛盾,实践中按照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规定,不要把它们绝对对立化就容易接受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29 16:58
我想,这条的主要是从保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设想出发,尤其是国有投资项目。在刻意的“抠字眼”时,会引发些个争议;争议的结果,就是不管是招标人、中标人、还是监管部门,都可能会使相关单位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作者: 信城    时间: 2012-4-6 11:39
1、“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行使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由行政监督部门行使

3、“责令改正”可以有两种解释:1)如招标人不计前嫌,在中标人改正后可签订合同;2)如对其行为有怀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改正是让其在下次中标后不再出现此种情况。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0 11:46
20楼的理解合理。事实上,“3、“责令改正”可以有两种解释:1)如招标人不计前嫌,在中标人改正后可签订合同;2)如对其行为有怀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改正是让其在下次中标后不再出现此种情况。”的情形,发生且如此解决。
作者: 笑笑生    时间: 2012-4-12 16:16
8楼应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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