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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过程的若干问题,请各位大侠帮忙解答,急急急! [打印本页]

作者: wander03    时间: 2012-3-28 14:57
标题: 关于评标过程的若干问题,请各位大侠帮忙解答,急急急!
题4: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某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经评审,推丁公司为成交候选人。投标供应商之一丙公司就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候选人的产品“电池寿命”技术指标未通过省级以上检测部门检验,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经采购代理机构召集谈判小组及采购人代表进行复议,认定中标候选人有关“电池寿命”检测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质疑成立。根据评标委员会复议意见,决定取消丁公司成交候选人资格。
    丁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意见不满,向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维持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为此,丁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
    丁公司认为,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其“电池寿命”的检测报告,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或规定需要检测该项指标,且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已说明满足此项技术要求。经**省中心检测所补测,支持其设备符合“电池寿命”要求,所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其取消资格的决定不能接受,此外,投诉人还怀疑其投标文件存在泄密情况。
    问:
    (1)补充递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有效,中标是否有效?
    (2)评标委员会是否能够对评审结果进行复议?
    (3)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是否泄密?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3-28 16:14
题目本身存在瑕疵。题目中多处提到了招标,应该理解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但又多处提到了谈判,应该理解为竞争性谈判。
补充材料相对于已经进行的招标过程(或谈判过程)来说是无效的,材料即不是投标文件的澄清又不是说明。中标也是无效的。因为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产品“电池寿命”技术指标须通过省级以上检测部门检验,而丁公司未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无相关的证明材料。
但在现实招标投标中,这样的事件不太会发生,一则明显而重要的材料不应在评标(或谈判)中忽略,二则评审委员会都没给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机会,不大合理。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3-28 16:17
该题是广西财政厅出的培训考题吧[s:58]
[s:28]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8 16:21
标题: 回 1楼(mantodo) 的帖子
[s:33]
作者: wander03    时间: 2012-3-28 16:54
暴露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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