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2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8发表的 :
本条没有像地方性法规那样具体列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涉及面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条例》中加以规定,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可能影响整体篇章结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作大量工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共识,《条例》的出台进程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引用第10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展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等领域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