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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30 09:43
标题: 讨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到底有哪些?请讨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30 09:48
必须的?[s:89]

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偶现在能够查到的就是的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 yun    时间: 2012-3-30 10:15
标题: Re:讨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3-30 10:44
还有吗?具体点。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3-30 11: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货物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对于具体的标准,工程项目暂时按计委3号令,货物和服务项目每年财政部门都会发布采购目录。
楼主想要详细的,请参看相关规定。
作者: gulfbd    时间: 2012-3-30 15:31
服务类项目,国家级有明确规定的,可能不全
类别    具体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勘察
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特许
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8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8号令)

物业
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审计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1 08:20
标题: 回 5楼(gulfbd) 的帖子
[s:33] 学习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5 17:56
《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大家提及的那个3号令似乎不是《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内容:
1.     3号令非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是过去的发展计划部门制订。当然,老朽知道,后者是前者的前身。
2.     3号令是以发展计划部门的令发布的,似乎没有“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3.     3号令早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已于2000年公布施行。还需要再报一次?
  
鉴于上述分析,老朽觉得,3号令不是《条例》第三条所指的内容。似乎正在制订,或还未报国务院,或已报还未批准,或已批准还未公布。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4-5 19:32
标题: 回 7楼(Laochan) 的帖子
[s:56]
也不这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估计这个“标准”不会广泛征求意见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21:09
有未经证实的消息称:
  业界很多学者认为强制招标的范围过大,而且3号令是10多年前公布的,适应的是当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鉴于此,条例颁布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也有可能进行调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5 21:35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展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等领域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5 21:37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鉴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已将制定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力赋予国务院,《条例》不宜再将相关权力转授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上述立法精神,3号令第10条有关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也应进行修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5 21:38
本条没有像地方性法规那样具体列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涉及面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条例》中加以规定,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可能影响整体篇章结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作大量工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共识,《条例》的出台进程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5 21:39
以上是“立法者”的解释,非常到位!解释得非常清楚![s:125]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21:43
引用第12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8发表的 :
本条没有像地方性法规那样具体列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涉及面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条例》中加以规定,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可能影响整体篇章结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作大量工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共识,《条例》的出台进程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先画个圈,留待后面的人填补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21:45
引用第10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展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等领域


按理这些也得由《条例》管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6 11:36
目前还是以3号令的在执行。不然上哪里去找?俺还真的没有考虑3号令2000年就已经颁布和并没有会同其他部门,还是总班眼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6 11:40
貌似还得发改委伸头会同九部委局一起来制定个多少号令,用于今后必须招标的范围确定。
一直没有想到的是,居然3号令还不能算作《法》的配套?俺可是一直按配套解释滴。

赶紧的让发改委伸头找他们几家来把这个事情定下来吧。哪怕就用3号令,填上几家名先使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08:21
实际上,符合《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没有出台。因此,规定2月1日施行《条例》似乎早了点,条件尚不具备。
作者: gz_chenfx    时间: 2012-4-12 08:53
这样啊[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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