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条例>第五条的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2-3-31 09:32
标题: &lt;条例&gt;第五条的困惑?
请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怎么理解?

理解一:招投标中心与招管局(综合监督管理,把所有行业监督管理撤并,成立的常设机构)不能存在隶属关系;

理解二:招投标中心不能与行业监督管理局存在隶属关系,可以与招管局存在隶属关系。(举例说明:建设部门下设招标办、招标中心,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在建设局的招标中心交易,招标监督管理由建设局下设的招标办负责。)

以上两种方式,以哪种为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1 09:41
我的理解是交易场所,不受住建局或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管理,但是他应受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31 09:53
赞同沙发的理解。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2-3-31 10:58
现在有些省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隶属市政府直管,综合了各行业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的管理职责,那么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招标中心能[否与这种机构有隶属关系?[s:8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31 18:10
针对“四合一”平台,我个人认为《条例》是否定的;

但是,各个地方仍没有动静;大概是等待权威部门出台“解释”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31 19:59
引用第3楼djkslcz于2012-03-31 10:58发表的  :
现在有些省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隶属市政府直管,综合了各行业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的管理职责,那么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招标中心能[否与这种机构有隶属关系?[s:89]   
  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是一个统一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交易中心,不得和这种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否则这种设置就是违法的。
  个人理解供参考。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31 23:23
标题: 回 5楼(zzj0102) 的帖子
我个人认为有些省成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该类似我们这里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叫法不一样而已。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12-4-1 09:04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条例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一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财政、建设、水利等各行政机关均不得也交易场所有隶属关系,由当地的政府部门统一管理。
作者: 洋猫ym    时间: 2012-4-17 17:08
条例第五条最后一句说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s:56]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