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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31 10:26
标题: 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这个如何理解啊?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31 10:56
记得原文是: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不是“一般在一年之内……”。

这是采购法的专家们立法水平很次的一种表现:
  1、“原则上”这种用语,很不规范且实践中不好把握。
  2、“不得连续三次”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什么叫做“不得连续”?意思是只要我“不连续”就是了,一年评N都没有问题!那这条规定的存在又有何意义??

  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实践中也不易把握,这条规定就如同废话一句!
  采购法的专家们啊,我无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31 13:20
引用楼主shiguankun于2012-03-31 10:26发表的 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这个如何理解啊?

我个人的理解:
1 目前专家大多是随机抽取,那么连续应该是指连续被抽取中,所以这条应该是抽取专家管理部门来控制,如果专家已经连续被抽取过三次,那么第四次抽取专家时这位专家就不应该作为备选参加抽取。
2 如果抽取管理部门没有这个技术措施,那么就只能凭专家自己控制了,如已经连续被抽到三次后,第四次无论是否有时间都拒绝参加,第五次再去评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31 14:35
沙发和板凳的发言相当好!我也认为这条就是废话。就算评审专家管理部门专门统计,也无法理解"连续"这词。针对同一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同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今晚回家看看释义怎么解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31 14:37
支持沙发。


找到了这句话

  财政部 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
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监管部门不说某个专家需要回避;专家在一年内连续N次评标都是可以的?引申开来,想要常年参加评标的专家,跟监管部门搞好关系非常必要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31 17:01
大家都说的很好,先在此谢过。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连续3次”如何解读?
1、 谁知道是否是连续3次呢?只有监管部门知道。如果我是专家,只要有通知我就去评标,因为我从哪里知道是否是连续3次呢?我是不会回避的,我无风险。
2、对同一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同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连续3次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31 18:08
4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
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监管部门不说某个专家需要回避;专家在一年内连续N次评标都是可以的?引申开来,想要常年参加评标的专家,跟监管部门搞好关系非常必要】

网友归纳的原则上基本正确。

这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的模糊语言。

只有监管部门才知道具体项目是否“连续”,才有统计专家到底参加过多少次?……解释权归监管部门。

自己给自己留有余地——万一,专家库里面,再也找不到其他专家怎么办?

说“只是原则上”,具体还得继续使用,那是特例,也可以吗!?

而一旦追究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则应该遵循“原则”,你违反就是不对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4-1 08:24
标题: 回 5楼(shiguankun) 的帖子
2、对同一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同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连续3次的标准是什么?
偶个人碰到的情况:专家到开标地点后,签到,开始应该就算一次(中途不能擅自退场之类的行为)。曾经碰到过一次,由于开标时间已到,投标人只有两个,采购人及代理就得从新发包公告、发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没有必要评标了。集中采购代理还是按照规定支付了专家费,这种情况也 应该算是一次。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2-4-13 14:3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个人的理解:
1 目前专家大多是随机抽取,那么连续应该是指连续被抽取中,所以这条应该是抽取专家管理部门来控制,如果专家已经连续被抽取过三次,那么第四次抽取专家时这位专家就不应该作为备选参加抽取。
2 如果抽取管理部门没有这个技术措施,那么就只能凭专家自己控制了, .. (2012-03-31 13:20)
专家自己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是被连续抽取的呀
作者: baixueqin    时间: 2012-4-19 14:57
这只是法规写的,在实际执行中,这条没有太大作用。
就算没有“连续”二字,这条在实际情况中也是不大适用的。因为在有些地方的专家少的可怜,如果限制的是3次,很可能一年当中前几个月有专家评,最后大半年的项目都没有专家可用了。所以加了“原则”两个字,而原则两个字本身就有太多的特殊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3 10:57
俺感觉,编制办法时,是指的一年就能参加三次评标。不然不可能连续三次还限定一年,一是没有那么巧,二是那么俺就二次歇一天呗。这个也不可能。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3 15:42
我们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每季度不多于一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4-29 10:05
编写法规的就是个笨蛋!专家都不够用,还规定次数?!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4-30 18:22
0102说得很对,我们这评委都是老面孔。常常一月见N多面。有时我们提意见,他们烦了,就回我们说上三次的标跟这一次不同类。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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