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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关于对投标人限制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3-31 11:53
标题: 实施条例关于对投标人限制的讨论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怎么理解:
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2)单位负责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3)单位负责人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如果按照第一种则

讨论:举例:某系列投标单位(央企,不直接点名啦):总公司、总公司下面的某局、总公司下面的某局下面的某公司,以上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控股或管理关系,说通俗点即具有“爷---子---孙”的关系,是否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这样成立的话,那么以后可能产生的局面就是“爷”接活(实力强并因为上述限制“子”、“孙”没法同时投标)、然后交由“子、孙”干活,由此,算不算主体工程的转包?!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31 13:51
第一条 只要都是独立法人,且没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行为,投标应该不受限制。
第二条 显然会影响到公正性,所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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