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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求法人及建造师必需参加开标会议,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4-1 10:35
标题: 要求法人及建造师必需参加开标会议,是否合法?
当地政府发文(市级政府),要求法人及建造师必需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4-1 10:46
自己顶[s:125],由于此办法的实施,给代理机构在确定开标时间上造成很大难度,投标单位多了,全市和县上都要开标,都要法人及建造师出席,经常开标时间冲突,协调工作和协调单位太多。投标单位经常法人及建造师未出席的,拒收投标文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也经常因不足三家投标人,重新招标。这个情况要怎么解决?
作者: sulinhe    时间: 2012-4-1 11:32
法人不一定要参加,但拟派的建造师一定参加。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 11:33
《招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根据法条的规定,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
当地政府以文件形式作出的行政管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政府内部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 11:48
我觉得,这里涉及到一个“公理”——众多法律界人士常说的: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行”。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而这里,改变成了“强制性的”规定,否则,就拒绝人家投标……

你说对不对?什么叫做“依法办事”呢??
作者: 拉萨招标    时间: 2012-4-1 11:57
这个没有必要吧,没有参加应该是默认开标,不应该被拒绝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 12:46
唉,公权力也无奈,还不是串标惹的祸。

这样的做法,增加了串标成本和难度。

从法律角度,不能说公权力违法了,只能说不妥吧。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 13:06
是的,关于此种做法,我还真碰到过。

咨询过本地的发改部门,此举有限制投标人之嫌,但是为了防止围标,这么做也有一定道理,而且市里和区里都有相应的文支持,可以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

我觉得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这么做,将来就算有人投诉,可以拿出市里和区里的文解释,去投诉制定部门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 13:12
招标本质是什么呢?串标的成本增加转嫁给谁呢?招投标本身就是采购方式,如果将一种采购方式赋予了更多的其自身以外责任和义务好吗?
好比我们消费者去超市买东西,我们只能知道我要买什么,顶多看看其标签。要求消费者都有鉴别假冒伪劣产品,了解生产中是否添加有毒物质的本领,那是不太现实吧。
作者: yun    时间: 2012-4-1 14:33
个人觉得不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因此只有这三种情形才可以拒收。
当地政府发文(市级政府),要求法人及建造师必需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这样的做法明显与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违背。为什么法人及建造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目的是什么?法人的概念请理解清楚,法人不是指个人,你的意思是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2-4-1 16:11
现在是不合法 但是知法者犯法[s:125]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4-1 16:45
标题: 回 4楼(gzztitc) 的帖子
我理解,参加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权力。这强制法人及建造师出席,那这个权力就被消灭了。

高插话:注意:这里,是“权利”;不是“权力”。是一种:地方领导使用“权力”,干涉招标人被法律授予的“权利”的问题】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4-1 16:47
标题: 回 6楼(汉瓦) 的帖子
增加了串标成本和难度,但过不了多久,投标单位就免疫了,增加的只是投标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招标人买单。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4-1 16:49
标题: 回 9楼(yun) 的帖子
支持你的理解,法人我简写了,就是法定代表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 21:31
其实就是串标惹的祸。
过去对项目经理(还不是建造师时)还是看的很重的,铁道部当时还出台一个文,有项目经理答辩环节,那么项目经理就必须参加了。其实如果没有串标这么讨厌的事情,还真的没有必要非得让人家参加,您不爱来不要紧,视为您默认了开标结果即可。实际上投标人没有代表参加基本就是不咋重视,不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是一定会参加的,项目经理当然也会参加。
陪标的当然是最懒得参加,派个人送文件都懒得派,当然能不参加就正好称心。写上必须参加,不然不收投标文件也是迫不得已。单单从现有的现状看,俺也倾向于必须参加,因为串标的实在是太多了,最起码您想陪标就得麻烦点吧。慢慢的就懒得陪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 22:51
合法又合情合理,又符合国情、省情、市情,比较难。既然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会,地方再强制人家来,明显违法。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是不行的。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投保人自主决定参加不参加开标会,这是他们的权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 17:56
标题: 回 6楼(汉瓦) 的帖子
这就是明显的好心办坏事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法定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只有三种,没有允许您这样做,通过一份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这些!出发点是好的,好心办坏事!这次要求法定代表人,下次要求董事长来、财务总监来,五花八门,投标人无所适从。若是这样投标,我们中建集团的老总(估计都是副部级了)就可以隔天到北京的工程交易中心上班了。
    现实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要去规范解决它,若指定的措施没有违背上位法是可行的。明知道违背了,还去制定就不好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2号),包括广州也发文要求,施工招标的时候,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缺席的,其投标文件当“废标”处理。
    就如我明知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确定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没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参与投标,100%是为了围标串标,我能否在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资格预审保证金呢?现阶段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招标人这项权利,我们只好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时候提出意见,但是,我若通过一份规范性文件要求,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要交资格预审保证金,就是好心办坏事了。
    个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 17:57
评标阶段,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答辩,与楼主提到的是两码事,不能相提并论。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不合法的。
    “聪明”的招标人(行业监督部门)可以制定上面的这种政策(也仅仅限于评标打分,不能做对投标人“生死”进行判断的依据),绝对不是“来开标,否则,你的投标文件将别拒绝”这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做法。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4-4 22:01
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
防范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违法行政的借口。
招投标市场如果光凭拍脑袋出政策,不讲法不讲理,前途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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