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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 18:35
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

        1、《条例》出台,固然是业界的喜事好事,值得庆贺,本人也曾专门多次发文或发帖表达了作为一名业内人士的喜悦之情。但希望不要由此被一些情绪冲昏了头脑,而放松了对业内一些顽症故疾的警惕。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既要歌功颂德,也要针砭时弊。
        2、《条例》作为一部业内重要的法规,固然需要正确解读、正面宣贯、正常落实,本人对此专门提供了不少资料帖。但在学习中剖析其条款的得与失、利和弊也许更能加深印象、更有学习效果。个人认为,我们的论坛帖子,既要有一本正经的高谈阔论,也要有嬉笑怒骂的诙谐幽默。
        3、《条例》出台六年磨一剑,所谓平衡、所谓利益,本身包含了可以解读的东西很多,因此注定会给人纷争不断。《招标投标法》多少年了?至今都争议不断,何况《条例》乎?我们的论坛,更不要怕争论。君子之争,辩而有道:可以“求同存异”、可以“和而不同”,更可以“辩者皆友” 。因此,非议《条例》,辩论观点,天塌不下来!
        4、《条例》纷争之激烈,在本论坛表现尤为明显,除了辩论方式或用语造成的“激烈”外,盖因业内人士众多而已,其他论坛没那么多集中的业内人士在网络聚集。所谓争论中的对条例的“偏激而无助于解决任何实质问题的语言”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网络语言而已,建言献策是人大政协的事,或者是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的事。况且,“讯问者智之本,思虑者智之道”,一般而言,网络论坛中的帖子,在历史的长河中,最终都会如烟随风散去,但在发帖之时,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5、《条例》可以有纷争,但如何参与纷争,是另外一个事了,荀子在其《正名》篇中提出了“以公心辨辩”的辩论原则,“公心”是指能够适用于社会并为人所普遍认可的法则。我觉得是可以适用。从这个法则和我个人的常识理解认为,在一个开放的民主的网络社会,对《条例》“吹毛求疵、讥嘲、挖苦”,甚至“肆意攻击”是可以的,但对辩论的参与者是不可以用上述手段的。
        6、《条例》的条款洋洋洒洒85条,肯定有值得见仁见智的地方,在学习之余,非议非议《条例》、争论争论观点也未尝不可。本人曾经和Laochan就定标权问题辩论了好几个月呢,那场辩论,历时之久,参与之众,帖子之多,曾成为中国招标采购社区一景。古人云:千金之裘,非一狐之皮;台庙之榱,非一木之枝;先王之法,非一士之智也。相信对《条例》的所有非议和纷争,都将有益于我们这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相信参与这场纷争的所有业内人士,都衷心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是为个人不成熟的观感。最后,用一句名言与大家共勉: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 19:34
[s:89][s:90]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2 20:33
在对条例的学习和分析当中,有不同的意见是很正常的,还是要以平常心看待,应当鼓励大家发表意见,真理的光芒只有在辩论中,在各种思想的交锋当中才能显现出来!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 21:22
爱你越深,恨你就有多深。打你骂你说你赞你夸你鄙视你,都是因为需要你,重视你,我的《条例》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 22:04
[s:109]审问,求学治学的应有态度之一。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 22:05
[s:125] 说的好!与自己无关紧要的人或事才都懒得管呢。
期望与失望有时成正比,有时成反比。些许的遗憾也属必然。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4-5 15:29
哈哈,非议无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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