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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结合实际工作,如何理解和执行《实施条例》中的“异议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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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 20:09
标题:
结合实际工作,如何理解和执行《实施条例》中的“异议和投诉”?
网友发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87&page=e#a
,征求大家实施条例关于异议时间的讨论。他的发帖,让我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理解和执行《实施条例》中的“异议和投诉”提出了几点困惑,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1、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如何能做到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同样的,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也无法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某潜在投标人对评标标准和方法有异议,招标人要回复,但是,这个回复并没有要求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当异议更多的内容是此潜在投标人对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理解,要求招标人“澄清、解释”的,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感觉上并没有构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这个时候,招标人的答复若稍不注意,势必造成了招标人给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就是有差异的。若实际工作中如何能做好这项工作呢?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即异议成了某些事项投诉的前置条件。若某潜在投标人A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异议,但到投诉阶段,他提出投诉的事项是针对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不合法。也就是异议内容和投诉内容不一致,但是都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这个时候,有权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时候,如何处理才合适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 22:51
1、异议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评标委员会不是。
2、异议一般指某条款不公正,如需要解释和说明,就要告知所有文件获得者。
3、投诉和异议事项应对应。
作者:
1396673
时间:
2012-4-2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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