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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争论有益进步 争论应该依法 争论勿伤和气——我对关于《条例》第40条争论的几点感悟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3 09:32
标题: 争论有益进步 争论应该依法 争论勿伤和气——我对关于《条例》第40条争论的几点感悟
争论有益进步 争论应该依法 争论勿伤和气

    ——我对关于《条例》第40条争论的几点感悟


最近,围绕着对《条例》第40条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论坛上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参与者,是论坛的总版主级别的网友,和其他积极网友。

怎么看这次争论?是积极肯定;还是否定,就此打住

无须讳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标采购领域的一件大事。方方面面,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各人的经历和水平的不同,有着各式各样的想法和看法,那是很自然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人们首先需要在思想上,提高理解、认识。而这种不同看法和意见,不少是在某某内部讨论的。

作为必联公司提供给大家的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作为一个公开的交流平台,进行这种涉及重要条例和事情的讨论,有利有弊;而总的看,是利大于弊。因为,《条例》是要公开的在全国贯彻执行的,到那时,到了暴露问题,再争论,总是晚了一点。

作为一个初期的旁观者,我自己观察争论双方的意见,得到的感悟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争论有益于进步,有益于对《条例》精神和事情的深入理解。

具体针对这个第40条来说,我体会到:

首先,需要想清楚: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它主要是对谁说的?

我感到:这些简单的串通投标现象,首先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个提醒:不要犯这种低级错误 !须知,搞串通投标的人们,主要是关心“利益”,而容易忽视法律法规。这就象在交通法规里面,常常要强调:不可闯红灯;不可酒后驾车,等等;有的人就是不不注意,不照办。你说,法规里面,能不再三的强调吗?

而对于监督部门来说,这就是执法依据。须知,我们的监管人员,水平和责任心都是参差不齐的,而他们的权力又很大。制定具体的条款,对于他们依法执法,有明显的作用。

我不像钱老,处理过众多的招标项目;但是,我感到,有些事情,串通投标的迹象是明显的。但是,作为招标代理或者评标委员,往往不去深追。因为,确定其串通投标的证据不是很容易的,也不是一两个小时就能办到的。对于这些人来说,找好可能的中标人,就算是完成任务了,至于其中的违法现象,还是留给监管部门吧。

但是,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是他们的主要任务。有了实践中总结出的判定标准,也就有了统一执法的依据。

至于更多更高级的串通投标,那也不是一个《条例》就能够全部解决的。随着发展,随着监管人员也可能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会逐步解决的。

第二、争论需要依法。

主要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最高,还要遵守宪法。这一点,大家都理解,就不多说了。

第三、争论不宜伤和气。

这次争论,发生在社区论坛的骨干之间。人们常常感叹:爱之越深,恨之越深。这种爱,是发自内心对党对祖国的热爱,是对采购与招标事业的热爱;这种恨,是那种“恨铁不成钢”之类的恨。

为了让争论心平气和的进行,大家最好对事不对人;不要举例或者针对某人的情况而发表看法,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或者阐述不必要的看法。应该主要针对问题本身,而不是过多注意别人的发言,那样容易偏离重点。

有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

在中国乃至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在和漫漫的历史长河相比,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渺小的,也许,人们会忘记我们的名字,也许,我们终究会化作神州大地上的泥土……但是,历史不会忘记这第一代招标人和第一代中国招标师,对建设健全中国真正的阳光采购与招标事业的贡献 !在鲜艳的五星红旗上,也有我们血染的风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4-3 10:01
  类似于两条平行线,如果我们的目的、方向相同,我们始终不会相距太远;如同起于某点的两条射线,如果我们的目的、方向不同,也许我们的距离会越来越远!
  你有一物,我有一物,相互交换后,我们各有一物;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相互交换后,我们各自有了两种思想。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2-4-3 19:39
真理越辩越明,论坛需要百家争鸣的氛围。
作者: yunzy    时间: 2012-4-3 21:53
嘿嘿!嘴上都说是对事不对人,但是旁观者也看的清楚,论坛一些元老间的互相维护和倾向性还是很明显的,毕竟大家都是凡人,谁没个私心呢?要真做到公平公正谈何容易。[s:301]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4 08:39
争论要沿着健康的轨道进行,如果偏离了,就成了无端指责、人身攻击。所以大家要有平常心对待,论坛也要积极引导,防止偏离中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4 13:24
再加一条,争论应避免火药味。
这个还真不是百家争鸣的事,还要讲原则。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4-5 10:06
这个小长假过的很热闹啊,大家都宅在家里上论坛啊。
我觉得论坛里面还是就事论事的比较好,大家都是业内的“专家”了,如果能晒晒自己工作中的具体实例来说明问题就更好,可以不体现具体的单位,但是可以把具体的事实晒出来,这样才更有说服力。其实《条例》告诉大家的也就是一个在具体工作中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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