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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3 20:22
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

      《条例》从酝酿开始到颁布实施,无不牵挂着招标投标行业内的热忱人士。这次发端于 “浆糊”的调侃和《条例》40条的质疑的争论,也算是一次深爱着招标投标行业的专业人士的聚会。本人深为我们的招标投标行业能有这样的争论而感到欣慰,无论是呐喊式的质疑,还是法理式的回应,只要是就事论事,而不针对质疑者或回应者本人,都应该值得尊重和期待。

    在公众普遍缺乏质疑意识的当下,Laochan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对《条例》某些条款的质疑,我觉得是难能可贵的。而且质疑者,Laochan更是一位已经退休已久的业内人士,这种在网络社区论坛中发声的质疑,不可能给他带来什么名,也不可能给他带来什么利,难道他是为了哗众取宠吗?难道他是为了无理取闹吗?他当然知道《条例》不可能因为他的质疑而停止实施,但你又怎么知道他的质疑能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呢?如果,我们能从他的质疑中,跳出自己情绪化的感受,摒弃自己下意识的排斥,开始深入学习,开始独立思考,开始引起更多人对《条例》的重视,这难道不是对行业发展莫大的正面促进吗?

    曾经就定标权问题,我本人和Laochan在论坛上有过大量的辩论,通过辩论,使我了解到,他作为一名老招标投标业内人士,内心所饱含的对招标投标行业的深厚感情是常人无法理解的。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他的思考、他的呐喊、他的执着,真的值得我们行业内的许多人细细品味。环顾你的周遭,有多少人会在退休之后,还那么关心曾经所处的行业事情,还会为之呐喊发声?也许有人不习惯于他发声的方式和言辞,也许有人不习惯于他质疑的风格,但只要你用心和他讨论,用心和他辩论,你会发现旗帜鲜明是他的特点,这次有关对《条例》的质疑也一样。

    通过这次《条例》争论的观察,我感悟到,质疑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说学逗唱者也许真的识不了简谱,但这依然不妨碍他有权对歌唱家低音音准是否准确的质疑。可以说,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我们行业内可贵的专业良心。当然,回应质疑的辩论,亦然。这种质疑和辩论,也蕴含着不服从、不顺从乃至不盲从的专业精神。虽然有时它们并不一定代表着什么实体的价值,但质疑和辩论本身却都应该值得我们尊重的,所谓“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对质疑和辩论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

    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有力,其实就是行业诚信和专业良心的大面积坍塌和沦陷造成的。如果,在平时的专业工作中,我们都能秉持一颗专业良心,并以此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何愁我们的行业不会健康地发展呢?

    趁着休息,把上述的一点感悟写出来,“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权当是一种吐槽吧。呵呵,我希望看到大家的更多对《条例》的条款的解读、质疑、讨论,甚至观点碰撞的辩论。相信这也是有关部门,包括《条例》制订部门,乐于见到的的情景。我毫不担心《条例》的法制权威会由此受到威胁,也毫不担心《条例》的正常落实和实施会由此受到任何影响。

    最后,再用一句名言与大家共勉:
        疑是思之始,学之端。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4 08:28

创新从质疑开始
-“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种技能,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问题,却需要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世界上的许多发明创造都源于疑问:化学元素镭的发现就产生了居里夫人对实验废弃物中发光现象的疑问;物理学中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则是由于牛顿对苹果落地的疑问而产生的。质疑是开启创新之门的钥匙。因此在学习活动中,应努力使质疑成为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大家乐于质疑,敢于质疑,善于质疑,创新能力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4 08:30
今天清明节,天气晴朗,和汉瓦老师一起讨论质疑了!呵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4 08:34
学成于思,思源于疑。独立思考、质疑问难是自主学习的核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4 13:17
[s:125] 十分认同“毫不担心《条例》的法制权威会由此受到威胁,也毫不担心《条例》的正常落实和实施会由此受到任何影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09:06
引用楼主汉瓦于2012-04-03 20:22发表的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

  建议瓦哥把标题给改改。
  “气质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给人的感觉就是“谁要是再不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谁就没有专业良心”、“谁要是再敢反对质疑条例者,谁就没有专业良心”了!
  试问此文一出,谁还敢发表不同见解?
  不若改成“质疑条例也能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如何?
  个人意见,供汉瓦总版主参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0:26
引用第5楼zzj0102于2012-04-05 09:06发表的 :

  建议瓦哥把标题给改改。
  “气质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给人的感觉就是“谁要是再不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谁就没有专业良心”、“谁要是再敢反对质疑条例者,谁就没有专业良心”了!
  试问此文一出,谁还敢发表不同见解?
  不若改成“质疑条例也能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如何?
.......


没有“只有......才能”,怎么会误导出你所说的感觉?再看文中第四自然段,更不会有这样的感觉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0:40
您再静心想想我的建议是不是有一定的道理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1:41
引用第7楼zzj0102于2012-04-05 10:40发表的 :
您再静心想想我的建议是不是有一定的道理吧。


“zzj0102热情地发帖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素质”能推理出“zzj0102不热情地发帖就没有可贵的专业素质”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2:03
  “气质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是不是容易引起歧义?会不会给人以“反对质疑条例就有丧失专业良心”的嫌疑?
  您再仔细想想吧。
  这只是个建议,对您的帖子所提的这个建议也是善意的。如果您认为正确就听听,认为不正确就当耳边风吧。不必过于纠结,否则我还会觉得这样没多大意思。
  该吃饭了,拜拜!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2:24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2-04-05 12:03发表的 :
  “气质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是不是容易引起歧义?会不会给人以“反对质疑条例就有丧失专业良心”的嫌疑?
  您再仔细想想吧。
  这只是个建议,对您的帖子所提的这个建议也是善意的。如果您认为正确就听听,认为不正确就当耳边风吧。不必过于纠结,否则我还会觉得这样没多大意思。
  该吃饭了,拜拜!

你多虑了,我没觉得你的建议有恶意。
我只是不认为有必要修改原来的标题。一修改文章里面的文字全乱套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6:21
  多谢瓦哥多次全文引用我的回帖,让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笔误。——应该是“旗帜鲜明”而不是“气质鲜明”。在此特表谢意并向网友们表示歉意!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7:47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一帖标题再商榷


  旗帜鲜明:本指军旗耀眼,军容整齐。比喻政治立场、观点、态度等十分明确。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条例》中的规定出现了错误或者说《条例》的立法方向错了。因此,对《条例》不但应该质疑,而且还应该旗帜鲜明地进行质疑。否则,难以彰显那颗“可贵的专业良心”!
  瓦哥是80年代的大学生,一定记得当年那篇著名的4•26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吧?细读这个标题,也可以发现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搞动乱是不对的,不但应该反对,而且还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
  两篇标题,会不会有异曲同工之处呢?

  因而个人认为,“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这个标题,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想要表达的就是这意思:大家不但要把握好立场,而且还要大义凛然地大声说出对条例的质疑,否则就难以彰显自己那颗“可贵的专业良心”!
  如此一来,该帖就“旗帜鲜明地”给指明了一条道路:大家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对条例进行质疑,这样方能彰显出那个可贵的专业良心!否则,至少这个人没有“可贵的专业良心”;如果有人对条例的质疑者进行再质疑,那么这个人简直是人神共愤、可以群起而攻之了!——反对 “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的人,难道不该遭众人鄙视吗?

  其实,我理解汉瓦总版主的本意:“条例的质疑者没有恶意,之所以勇敢地站出来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专业良心”,纵观《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一文,其实想要表达的也是这么个意思。而这一点,我也是一直赞同的:勇敢而又善意的质疑,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一种专业精神,确实能不断推进我们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我所反对的到底是什么观点,我已不想再重复了)。但如果把对条例的质疑拔高到需要“旗帜鲜明地质疑”的高度,这就有点过了。

  请汉瓦总版主三思!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8:03
晕………426社论了。你建议我修改是因为这啊……
你就不能理解为“观点十分明确”吗?何来的你说的隐含的前提和意思。一个修饰词能联想到了政治。按你理解,人民日报的有些标题估计也有大问题他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8:30
引用第13楼汉瓦于2012-04-05 18:03发表的 :
晕………426社论了。你建议我修改是因为这啊……
你就不能理解为“观点十分明确”吗?何来的你说的隐含的前提和意思。一个修饰词能联想到了政治。按你理解,人民日报的有些标题估计也有大问题他了……

晕的是我。有没有隐含的前提和意思,大伙见仁见智吧。
改不改随你,我不再多说了。开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8:59
质疑不能用“旗帜鲜明”?[s:90]

难道要用“含糊其辞”吗?[s:69]

[s:72][s:58]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9:19
引用第15楼汉瓦于2012-04-05 18:59发表的 :
质疑不能用“旗帜鲜明”?[s:90]
难道要用“含糊其辞”吗?[s:69]
[s:72] [s:58]

瓦哥,你继续你的“调侃”吧!
我现在也认为:你的用词很贴切、很到位!一帖既出,众皆寂然!
这就是最有意思的开放和包容了!
这就是最高层次的8条辩论原则的成功应用了!
这就是“不再仅为虚荣心而战”的最高境界了!
佩服!!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20:07
呵呵,真的继续要调侃一下了[s:45]

调侃不调侃看心情;
贴切不贴切看帖子;
意思不意思看理解;
原则不原则看境界;
虚荣不虚荣看内心;
佩服不佩服看真假。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5 20:22
哈,好玩……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6 09:31
网络上认识的汉瓦,才华横溢,也有着一种值得尊敬的专业态度。论坛这个灌水之地,有了汉瓦这样的人才,给了论坛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也给了许多网友不少的真知灼言,从中得到专业上的启发和帮助。
    有关条例的争论,汉瓦以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的态度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理有据,蕴含着不服从、不顺从乃至不盲从的专业精神,值得重视,这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招投标来说是有益的。但是,个人认为:既然已经在专业的范围内,严肃的谈论法规的问题,仍大不必以“说学逗唱者”不识简谱也有权对音准质疑的类比说事。因为这样说法与专业精神相去太远,将导致一场好端端的讨论步入“胡缠烂打”。
   
    上述几句,如有不妥,请直言批评,不胜感谢。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4-8 08:39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折中,所以汉瓦老师的“浆糊论”体现了这种折中,“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也体现了相关方对条例中未满足自己述求部分的坚持,同时坚持自己可贵的专业良心,才能把条例这才浆糊和得更好。
    扣字眼也许是招标专业人员的习惯动作,有时候我们为招标文件中的一个用词争论几个小时,网上为了快速反映所感,就不要再纠结个别文字的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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