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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0:09
标题: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

    近来观论坛辩论,常有辩友指责某某观点没意思,某某言论没意思等等。于是引出了我的又一感慨:在论坛交流中什么是有意思的?什么是没意思的?其实有意思和没意思都是相对的,此时的有意思到彼时或许就没意思了,对这个人来说可能有意思的东西到另一个身上就会感觉没意思了。希望这个帖子能让大家觉得有点意思。

    论坛是个开放包容的平台,我们的招标投标专业论坛,并不是一个招标投标的法制论坛,作为BBS性质的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我个人认为,并非每一个帖子都要进行所谓的法理论述,也并不需要每个帖子都是严密的专业讨论。否则,这个论坛就是没意思了,因为没有了“开放和包容”。一个有意思的论坛,必定包括街谈巷议、俚语村言,包容各种风格的帖子,不能以某些人的个人好恶来定帖子的好坏,有人喜欢阳春白雪,有人喜欢下里巴人,青菜萝卜各有食客,没有人会“无端质疑”“无端调侃”式的发帖的。

    我此前发的有关“学条例观争论有感”的三个帖子,被一些人认定是辩论中的上纲上线并贴上了“哗众取宠”的标签,其实他们不知道什么是纲什么线罢了,也被人认定为没意思,认为没有实质的意义。那么真的是没意思吗?其实,这三个帖子是“事出有因、文出有缘”的。

    第一帖《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说的是非议和争论都是有益的,针对的是《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中,认为质疑和非议条例就是“吹毛求疵、肆意攻击”,一个“肆意攻击”的用词和一个“吹毛求疵”的标签,显然不应该是开放包容中有意思的用词,因此我写了篇自以为有意思的帖子。

    第二帖《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这个感悟的帖子被人帖上了“政治帖”的标签,其实,我们的所有帖子什么时候离开过了政治?正如前人所说的那样“人类的所以能进步,国家的所以能富强,社会的所以能安定,根本就都在于政治” 。当然,写这个帖子的由头,是因《如果爱,请深爱》的帖子中出现了“用一些我们这个时代早已过去了的文革语言在一次又一次的无端讥嘲和攻击”的判断,切切实实扣了别人一顶 “帽子”而写的。《如果爱,请深爱》的帖子中提出了“对条例的讥嘲挖苦和肆意攻击无助业界的健康发展。”的观点,以及作者把“批评和监督政府”与“用一些不着边际、没有法理基础的论调指责立法者”对立起来了,以为批评和监督必须是要用法理作基础的,作者其后的一个比喻:“一个说相声的,会点说学逗唱的基本功,就老去指责人家蒋大为不会唱男低音,有意思吗?——人家还嫌咱简谱都认不全呢!”,似乎更是说明,只有所谓的内行人才能批评和监督政府。这种观点我并不认同。人大代表表决法律时都精通法理吗?我们的《条例》都是法律工作者起草的吗?显然不是!否则,也太没意思了。这也是引发我写第二个感悟帖子的原由。

    第三帖《旗帜鲜明的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和我的第二帖感悟,被人引伸为在 “营造出一副谁不质疑条例谁就没有专业良心、谁不质疑条例谁就不爱国的样子来”,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符合逻辑原理,也不知道是不是偷换了什么概念。可以查一下“必要条件”和“假言判断”之类的东东。其实,我的这一帖也是有感而发的,《如果爱,请深爱!》中这样说道“对《条例》`吹毛求疵、讥嘲、挖苦',甚至`肆意攻击'确实可以。但如果`肆意攻击'、`吹毛求疵、讥嘲、挖苦'者是被人公认的业界资深专家时,您认为这是一个学者的治学作风吗?个人认为:激情是治学的动力,严谨是治学的方法。如果把激情当做治学的方法时,只会得出一个又一个近乎荒唐的结论。”,由此引发出了我的感悟。这样的感悟,你觉得没意思吗?这样的感悟帖子在专业论坛真的没有什么价值吗?

    三个帖子,三个感悟,何以会让持有“开放包容”之心的大家,大跌眼镜呢?这三个帖子本来就不是专门讨论《条例》40条,何来要它们回归本源?他们的本源就是感悟,这里面没有法理论述,只有常识判断,没有具体辩论、只有常理表述。社会是多样的,论坛是丰富的,有时,常识比法律有意思多了,常理比法理有意思多了。事实上,常理、感悟也不是平空无据的,它们是在诸多的经验、实践中得出来,有些也是真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当然有人从中解读出来了“哗众取宠”“上纲上线”什么的,那是他们的事了,这样的解读结论是不是“帽子”?到底有没有意思?我说了不算了。

    话不需多。最后,再具体说说我认为的在一个开放包容的论坛中有意思的一些辩论原则,对一份转帖修改后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辩论只是讨论原则   
    论坛辩论不是大专辩论赛,不是一个游戏,它只是一种学术讨论,或学术争论,请不要将其功利化。讨论的结果也许是没有明确答案的。不要企图在辩论中获得现实中的利益。辩论中要争取胜利,辩论之外要看淡胜负。前者是做事,后者是做人。

    第二条 对手永远不倒原则   
    作为一个辩手,反驳本能是正常且必要的。但别忘记,角度不同,观点不同,对手是永远不倒的,不要纠缠于孰是孰非的最终结果。  

    第三条 不抱怨原则   
    永远不要抱怨对手错了,抱怨对手层次低,或者对手不理解。错的只有我们自己,没有成功的说服,再完美的立论和技巧也是失败。

    第四条 尊重对手原则   
    你很喜欢喊“对方辩友”,可你真把他们当朋友了么?你为什么着急,甚至凶神恶煞?很简单,你没真正把他们当朋友。事实上,正是对手的存在使辩论充满趣味,他们总能让你发现很多自己一度忽略的问题,于是你成长了。他们,只是和你一起讨论问题的辩友。  

    第五条 绅士原则   
    明白了以上几条,你应该懂得,论坛辩论是一个高雅的学术讨论。
    永远记住,不要把辩论弄成吵架,尽管你总是很想扑上去。有的时候别人对辩手敬而远之,这到底是他们不理解还是我们自己错了,想过没有?   

    第六条 对事不对人原则   
    每个辩手都有反驳本能和表达冲动,但真正让你成长的却是不断的思考。   
    用脑子去辩论,对事不对人的辩论。不要企图给人贴标签、不要用形容词“修饰”对手和对手的做法,这不是对事,是对人了。  

    第七条 逻辑外原则   
    上过课吧?你喜欢那些枯燥抽象、故作高深的老师,还是那些幽默风趣、材料丰富、观点鲜明的老师?   
    请记住,用最有道理的方式说道理,不要硬说道理、不说情理话。   
    再记住,逻辑是必要的,但生活中说服人们的常常是说法、道理、比喻和例子。  

    第八条 超越辩论原则
    有人喜欢辩论,他们常常为辩论而辩论,以为这种感觉很爽。  
    但到了后来,你会发现自己不再仅为虚荣心而战,你的心中有了很多其他东西,比如责任、友情,等等。  
    所以,不论结果如何,请保持信心。有一天回想起这段不平凡的时光,你一定会深深感动。  

    最后用《闪亮的日子》中的歌词与大家共勉:  
    你我为了理想,历尽了艰苦,我们曾经哭泣,也曾共同欢笑。  
    但愿你会记得,永远地记着,你我共同拥有,闪亮的日子。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5 10:48
  一个人自己提出一个学术观点,当别人提出质疑时,又有人说不一定要经过严格论证什么的,那只是调侃,谁反对调侃谁就是反对正义和良知。这样的逻辑是荒唐的。
  建议论坛开个“时事口水仗”栏目,会让更多的有才华的网友有用武之地。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5 11:15
辩论原则说的好,让我们共勉吧。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5 11:16
开卷有益,争论更有益,通过争论,使大家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侧面说明了业内很多是孜孜不倦的人士,是国之大幸,业内大幸。愿我们的论坛越来越好,越来越红火,我们的招标业健康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4-5 13:24
包容包容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5 20:54
屁股决定脑袋!每个人的知识结构和水平、专业背景和素养、从业经历等都是不同的。就不同的人来说,对同一个问题如果能有共同的看法和见解那才真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举个工程上的例子,所谓的“STAKEHOLDER(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实并不相同:政府部门的要求就是别添乱(市长和主管副区长已经打了招呼,属于招商引资的项目,手续不完备可以后补);建设单位的要求就是快点建成(可以早投产早产生效益或早建成早开盘);设计单位想的是“MD,该死的甲方千万别又有新的想法,再变的话,设计工作量快翻倍了,设计费翻倍吗?”;施工单位梦寐以求的是巧变更、巧代换、节省措施费来赚取额外利润;监理单位则念叨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整日提心吊胆。但是大家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项目顺利完成!否则,如果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待、分析、解决问题,那肯定总是有人不满意!故对于《招标投标条例》,建议各位换位思考,从全局的角度全面思考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争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5 22:08
8条辩论原则很有意思,尤其是对手永远不倒,还真的是很实际的一个原则。回想起定标权之争时的两位总班,辨的也是热火朝天。还真是一直不倒方有乐趣,也算有意思的很。
辩友即殊途同归的朋友,不用那样咄咄逼人。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6 11:43
唉!条例不可能如此完善,一篇优秀的论文也非字字真金。
从中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来看,走出这一步已是很不错的。
本人相信,招投标制度法制化工作可以作出意见稿之类,广泛收集意见,修改后正式发文,更为有效。不过,有些重要的方法,如“评定合一”的匆匆推出,可能导致业界思想迷茫的做法,实在不敢恭维。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4-6 14:17
颁布的法规需要严格执行,但是法规并非天衣无缝,在实践中一定会越来越多发现地发现其不足,学习讨论有益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法规,也是将来法规完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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