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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连载】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6 09:07
标题: 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连载】
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

    ——关于搁置争议,齐心合力探讨招标评标定标等深层次问题的建议

社区论坛上关于”定标权”和“评标定标”等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大家的共识基本上是:争议有利于进步和发展;争议不应该伤了和气。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说法看法,人们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同意见;对于问题本身,似乎还远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没有办法达成共识。

我个人的感觉是:应该转变思路啦

评标和定标,是整个采购招标中的一个环节;而采购招标,又是某个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评标定标中的问题,可能不仅仅涉及到评标和定标环节,还与前面的诸多环节有关;而招标投标中发生的问题,不少是“现象发生在招标过程中,根子却在招标过程之外。”

初步分析,有如下三大环节,若干个小环节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6 09:08
第一个大环节:招标的准备阶段:

大家都知道,《招标投标法》和其《实施条例》都规定:

《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那么,谁来制定这个“评标标准和方法”呢?什么是“评标标准”?什么又是“评标方法”?

显然,作为各个采购人(招标人)来说,作为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责任人来说,采购招标人是当然的主要人选。

那么。采购人(招标人)应该如何做到上述要求呢?

从其内部和涉及到的外部工作来分,可以思考:

A、采购招标人内部工作:

♦ 1.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亲自参与具体工作,还是指派副手(如副总经理;总工等)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是指派一个既懂技术,又懂得经济和管理的副手,还是指派一个听话的副手——这个问题,谁来管,谁来监督呢?在当前,许多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准确。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2.要不要调研?如何调研?假如,该单位组织一个专门的项目班子,吸收诸多专业人士参加。担任具体工作。那么,对拟选择的设备,或者拟挑选的施工单位(含资质),是否需要调研,是否对其业绩方面调研,是否包括对其制造厂或者施工单位本身调研?一旦接触到潜在的投标人,如何保证看法的客观和公正?如果不去调研,仅凭听说的或者别人介绍的情况,就能做好招标文件吗?

♦ 3.如果,单位人员的知识和水平有限,怎么去做到上述要求?是否完全依赖设计院或者咨询公司?

目前的招标公司,能够给予采购招标人这方面的具体帮助吗?

♦ 4 所需要实施的项目。是不是不适合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适合采用,不应规避?谁来考虑并且提出?

♦ 5 谁来考虑:如何考虑确定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还是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 6 谁来考虑:到底项目所需资金的合理规模是多少

♦ 7 谁来考虑:如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条件?怎样才算不是排斥某些投标人?

♦ 8 谁来考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实质性条款(一般可用★代表),到底需要那些?

♦ 9 谁来考虑:到底采用那种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还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还是“有效最低价法”?还是“性价比”法?

♦ 10 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草稿确定后,有没有人对其招标情况做一个预计或者说评价?那样,达到招标人预想的结果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基本上是“没把握”;则招标人最后,不承认“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以及排序的可能性,也就不可高估了……

以上,最后几条,如果是无人考虑,或者,由于地方英明领导出台一些列统一规定,必须照搬,没有思考和选择的余地;对于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进行招标,是利是弊 ??

B、外部情况:

♦ 11    一些投资额比较大的项目,往往需要请“咨询公司”帮助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请设计院做设计。如果,对方提出某些倾向性或者照顾性的意见,怎么办?如果,设计院的人员,接受供应商的影响,直接把某一个厂商的参数写成招标要求,怎么识别,怎么处理?如果,是招标人要求“量身定做”,形成设计任务书或者招标文件,谁来承认或者纠正?
♦ 12如果,招标人的上级领导,事先指定:必须要某某单位“中标”,相当于内定。招标人怎么办?

♦ 13 如果,招标项目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贷款;而银行方面表示:希望能够照顾一下他们的关系单位,招标人怎么办?

♦ 14 如果当地更高一级领导,比如县长、市长等等,通过秘书传话:希望能够照顾一下本地企业,想方设法让其中标,肥水不流外人田。招标人如何不听?

情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何区分,如何防范?         

我曾经发表过一个观点:有倾向性;不宜有偏向性;反对歧视性。那个意见对吗?

未完,待续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6 09:23
理论和实际一比较,才发现实际是多么的复杂。上上下下、左左右右、都要有一双慧眼,真不容易。当今中国很多事情的成败往往取决于某个领导或某些领导或精英的认识水平,和道德、法制水平。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6 09:47
这个思路正确。中国招投标事业的的发展历程,如果需要从事实上的“评定合一”确立新的“评定分离”原则,仍需调整修改现有的相关法规体系。不然的话,可能导致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6 10:16
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2-04-06 09:07发表的 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连载】 :
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

    ——关于搁置争议,齐心合力探讨招标评标定标等深层次问题的建议

社区论坛上关于”定标权”和“评标定标”等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大家的共识基本上是:争议有利于进步和发展;争议不应该伤了和气。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说法看法,人们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同意见;对于问题本身,似乎还远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没有办法达成共识。
.......


非常赞同您的“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
不过,现有的争议“搁置”了,在“齐心合力探讨招标评标定标等深层次问题”的时候,又会产生新的争议。
争议本身是好事,应该欢迎、鼓励大家争议!
在争议时,都能遵循汉瓦帖中提及的原则,是老朽所期望的。
老朽再把那些原则拷贝如下:
  
第一条 辩论只是讨论原则   
    论坛辩论不是大专辩论赛,不是一个游戏,它只是一种学术讨论,或学术争论,请不要将其功利化。讨论的结果也许是没有明确答案的。不要企图在辩论中获得现实中的利益。辩论中要争取胜利,辩论之外要看淡胜负。前者是做事,后者是做人。

    第二条 对手永远不倒原则   
    作为一个辩手,反驳本能是正常且必要的。但别忘记,角度不同,观点不同,对手是永远不倒的,不要纠缠于孰是孰非的最终结果。  

    第三条 不抱怨原则   
    永远不要抱怨对手错了,抱怨对手层次低,或者对手不理解。错的只有我们自己,没有成功的说服,再完美的立论和技巧也是失败。

    第四条 尊重对手原则   
    你很喜欢喊“对方辩友”,可你真把他们当朋友了么?你为什么着急,甚至凶神恶煞?很简单,你没真正把他们当朋友。事实上,正是对手的存在使辩论充满趣味,他们总能让你发现很多自己一度忽略的问题,于是你成长了。他们,只是和你一起讨论问题的辩友。  

    第五条 绅士原则   
    明白了以上几条,你应该懂得,论坛辩论是一个高雅的学术讨论。
    永远记住,不要把辩论弄成吵架,尽管你总是很想扑上去。有的时候别人对辩手敬而远之,这到底是他们不理解还是我们自己错了,想过没有?   

    第六条 对事不对人原则   
    每个辩手都有反驳本能和表达冲动,但真正让你成长的却是不断的思考。   
    用脑子去辩论,对事不对人的辩论。不要企图给人贴标签、不要用形容词“修饰”对手和对手的做法,这不是对事,是对人了。  

    第七条 逻辑外原则   
    上过课吧?你喜欢那些枯燥抽象、故作高深的老师,还是那些幽默风趣、材料丰富、观点鲜明的老师?   
    请记住,用最有道理的方式说道理,不要硬说道理、不说情理话。   
    再记住,逻辑是必要的,但生活中说服人们的常常是说法、道理、比喻和例子。  

    第八条 超越辩论原则
    有人喜欢辩论,他们常常为辩论而辩论,以为这种感觉很爽。  
    但到了后来,你会发现自己不再仅为虚荣心而战,你的心中有了很多其他东西,比如责任、友情,等等。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6 10:55
其实挺简单的事情。要么,评标委员会给定,要么就是推荐前三名(或两名),招标人定。不能考虑那么多因素,现状是因素很多,很麻烦。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懒得让纪检的查自己腐败,就直接让评标委员会定,即不用负责任又省自己的事。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又肯干又爱事必躬亲,就让推荐了自己定,就怕自己定的纪检的查,到时说不清。
挺简单的吧。
哪个办法好自己挑。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6 11:01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12-04-06 10:55发表的 :
其实挺简单的事情。要么,评标委员会给定,要么就是推荐前三名(或两名),招标人定。不能考虑那么多因素,现状是因素很多,很麻烦。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懒得让纪检的查自己腐败,就直接让评标委员会定,即不用负责任又省自己的事。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又肯干又爱事必躬亲,就让推荐了自己定,就怕自己定的纪检的查,到时说不清。
挺简单的吧。
哪个办法好自己挑。


其实,法定代表人怕自己一个人水平低,定不了标,可以邀请几名专家,组建个“定标委员会”再进行分析,比较一下,根据专家建议再定标,也可以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6 11:15
俺原先碰上的招标人都爱自己定。
俺现在碰上的招标人有部分人原意评标委员会定。

这种差别主要看是否原意撇清干系。没看出别的什么好与坏。所以,俺感觉很简单。当然得排除其他真想腐败的原因。但是原因那么多,还让人干活吗?所以,不能把人都想那么坏。
项目法人负责制,有规定,管不好,不能给予招标采购方式这么复杂的任务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6 12:11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12-04-06 10:55发表的 :
其实挺简单的事情。要么,评标委员会给定,要么就是推荐前三名(或两名),招标人定。不能考虑那么多因素,现状是因素很多,很麻烦。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懒得让纪检的查自己腐败,就直接让评标委员会定,即不用负责任又省自己的事。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又肯干又爱事必躬亲,就让推荐了自己定,就怕自己定的纪检的查,到时说不清。
挺简单的吧。
哪个办法好自己挑。


《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两种选择。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4-6 15:06
标题: 回 8楼(Laochan) 的帖子
爱谁定,谁定。
谁爱定,定谁。
一腔热血,公平公正。
满腹鬼胎,以权谋利。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9 10:37
对不起,漏了两个问题:补充到内部探究的段落中:

♦  15 如何对待需要“分包”或者“分标段”的问题。根据什么情况,实行分包或者分标段?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关系,需要平衡,需要“有粥大家分”;还是根据什么内在的因素?

♦ 16 谁来考虑,评标大约需要多少时间?需要多少专家,5个够不够?需不需要评标助理(帮助计算核算工程量清单等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9 10:38

第二个大的环节:评标阶段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都明确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而作为评标委员会要想很好的完成这个任务,涉及到至少下面的4个问题:

C、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性质和任务、作用:

♦ 17根据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以聘请的专家为主(占三分之二以上)。

到底,招标人自己,可以不可以,应该不应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作为其中的一个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项目负责人,应该不应,可以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这个很简单的问题,也有争议;不少地方或者部门,把招标人的代表,看成有“倾向性”影响评标公正的因素,排斥在评标委员会之外。——这个做法,合法不合法?有谁去说,如果不对,有谁去纠正 ??
目前,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只有国信公司总工,知名专家靳贵锁同志,在某次讲座里提到: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要求招标代理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因为他们应该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一旦在这里出现问题,我们就要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评标专家……(大意)。

♦ 18“评标委员会”到底何时成立,何时开始工作;何时完成任务解散

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均没有明确:评标委员会是何时成立的?作为负责“依法组建”的招标人,由于不知道被“随机抽取”的究竟是哪些专家,自然也就不会负责召开评标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那么,有没有其他人来负责召集呢?我不知道。

被语音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如果能够顺利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赶到评标现场,已属不易。

有的人主张,评标专家作为客观的第三方,见证并且相当于公正见证开标情况;也有的人主张:评标专家不得出现在现场,一面暴露身份……到底哪一个对?

过去的政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后即解散。

现在的《条例》取消了这一个说法,改为: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是立即解散的,还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 19 如果,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合理的问题怎么办?

不知道??


《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是否应该理解:那不是评标专家应该考虑的问题;评标专家应该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都是合理合法的!?

♦ 20 关于“国家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发改委等等部门,近年来集中精力,建立有关统一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制定了专家分类明细规定;召开有关部门地方的会议,研究多个“终端”问题;正准备近期开展对首批专家的培训工作……

但是,联想到:人们常常提到的“两法冲突”和“九龙治水”等实际问题,那是《条例》也难以解决的。对于在此背景下出台的“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前景,不敢持多么乐观的态度。

大量实践中遇到的,仍然是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主管的用来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专家库”。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9 10:40
D、如何保证参加评标的,是真正的专家;而不是“砖家”?

♦ 21如何保证参加评标的,是真正的专家;而不是“砖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条件,比如大学本科以上,高级职称以上,等等,其实只是一个“入门条件”;学历和职称,不是直接和水平划等号的。我们社会上存在着大量有真才实学的专家,也会有一些“滥竽充数”的砖家

第一步,应该有人把好“专家库”的入门关。

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数和专业数目以及专家的水平,可能很不相同:有数千人的,也有几百人的;一些大城市建立的专家库,比较完善。

专家的来源,一则是各个招标代理推荐;二则是社会人士自我推荐;而这个后者,谁来考察是否够格?

其次,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以及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等等措施,主要是监察部门反复强调的,起着反腐倡廉的作用;而评标专家最最应该注重的“水平和评标质量”问题,反而被忽视。

实践中,高水平的,在一线工作的,年富力强的专家(多在生产制造厂和施工单位工作),即使入库,即使被随机抽取,也很难有时间实际参加评比工作。一来,他们工作很忙,早早安排好计划,无法适应提前一天被随机抽取和临时通知的情形。

而在研究所或者大专院校工作的专家,时间比较自由,即使那天有课,也可临时通知学生调整,还可请别人临时替代(或者互相替代),这样,被随机抽取后,参加评标的几率就大一点。

而年迈但以往旧经验丰富的一些专家,退休在家;时间最为充裕。所以,常常看到有人发表文章,说,这样下去,我们实际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变成“评标常委”啦……

我们各级政府的专家库,很多是不公开的,保密的;因此,各种有关情况,外界不得而知。而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是否天然免疫?是否就不会被各种腐败因素袭击?

几年前,南京的睿之海公司,曾经下功夫研究对招标本身的公正性研究,其结果并不乐观,很大一批招标项目,只被评价为50多分……

我不知道,将来,是否有人客观地评价各级政府的专家库,看看它们能够得多少分??
不久前,陈川生老师的文章里,透露出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对省评标专家库的一个统计表,很有点启发,转载如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9 10:41
♦ 2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评标报告和排序的影响

我们现行的评标办法,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被广泛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其通俗的说法是“百分制打分法”;另一个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

对于“综合评标法”。我们早年,就听过中国最早参与招标评标的中技公司应该同志讲过,(世界银行专家也讲过类似的意见):这种方法简单,易学;但是,要想做出一个好的评标办法,要想达到经济与技术要求合理平衡,追求对业主最佳的效果,则很难很难。

由于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设计的太粗;由于评标办法导致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评标办法的某些不合理计算方法,导致的一个委员的得分可能影响整个结果;由于评标办法的不细致,导致多家投标人的最后得分相同,或者仅差0.51分。……

业内知名专家陆通老师曾经说到: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所以,招标人有定标权,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都是《招标投标法》的原意。但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等于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与《招标投标法》原来精神不符。

笔者亲身参与的几次评标经历中发现,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有的第二名与第一名相距不到一分,如果硬性规定第一名必须为中标人,则十分勉强。因为评分是由商务、技术、价格三方面组成,而第二、第三名投标人由于某些原因,少得零点几分,但在主要技术指标、配置上很可能强过第一名,这对业主单位恰恰是有用的,而第一名却因某方面的严谨而多得零点几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让第一名中标,显得不科学。因此,笔者建议允许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进行比较对比,有权确定中标人。这样,既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原意、精神,也使得招标人的定标权利得以保持。】

原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8-04-14 依法办事——浅谈《招标投标法》实施两三事》)

而由于评标委员责任心不强,由于评标时间太紧而造成的匆匆忙忙、忙中出错等原因,评标委员会的结论,也会出错。

显然,《条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但是,主管部门就不应该注意和提前提醒招标人吗?

而一旦评标时间延长过夜,就会出现评标专家哪里去休息等等诸多问题;那是评标专家现场提出后,也不好解决的……

总之,诸多因素影响着目前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报告,它的其权威性尚不够大,尚不足以说服或者制服招标人,使其百分之百的服从并遵照实施。……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4-9 10:46
文章跳跃性比较大,有点摸不着头脑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9 10:57
第19个问题,我国现在是“民不告,官不纠”,投标人都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没提出什么异议,那就是合同里合同双方均没什么异议,评标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还提什么异议呢?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22个问题,《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以上摘自任珑司长讲话。
这显然是为了廉政考虑,防止招标人滥用定标权。
我个人也觉得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合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9 11:22
标题: 回 12楼(gzztitc) 的帖子
呵呵,我遇到部分行业的评标专家,“不专”的占多数,因为目前还是以行政分配名额,可以说是权力化、福利化了,部分专家又是象名星一样到处赶场。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4-10 18:59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有时参加一些招标项目,四五十家投标人最终因招标文件设的各种条件,废得只剩一家投标人,并中标。这个极端案例表明,定标权一直在招标人手中。评标专家只是一个机器,把输入的和标准的对比,输出一个比较结果,就是所谓的评标报告。当然还存在怎样管理这架机器问题。
    一直在强招标人定标权的问题,但是投标人的权力又通过谁来保证?招标人制定了规则,投标人按这个规则投标,递交了文件,谁又能公正评判投标人的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符合度呢。只能引入第三方来判断。目前是评标委员会,可能是最好的方案,如果引进另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会比评标委员会更好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22:29
从市场经济角度,从改革强政府角度,从最满意决策角度,,,

都是应该给招标人定标权的,用所谓的资金不同约束不同来抗拒,是监管部门自欺欺人的监督无能的表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1 09:56
第三大环节 评标结果、排序、公示和定标

《条例》基本上照抄了有关政令的说法。

其实,如果仔细的分析和理解最初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人们可以明白:这里,一直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作为招标人的法人单位,应当注意按照国务院有关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的原则,实施系统的连贯的“责权利”;

为什么网友看了本文觉得次序跳跃,似乎很乱?由于最初的愿望,是从招标投标评标的几大环节入手分析;但是,具体做起来,就认识到事情的复杂性了:如果分为:招标准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也就是六大环节。但是,每大环节中,还可细分小的环节;每个小的环节,又可再分析影响的因素——这样,不知到统计起来,涉及到几百个因素。那是本人力所不能及的啊!

但是,从“单位法人责任制”的角度去看,不管有多少影响因素,“招标人”都是主要的负责人,那么,问题的根子和源头也就明确了。

再一个是:对于我们所说所强调的使用“国有资金”和关呼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而言,招标人这个“法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人,而是接受委托的一种代理人。因此,对它,必须有所制约;不可使其权力过大。提出以“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就是解决这中问题的一个中国特色。而这些专家评委会提出的比较客观的意见,招标人不能视为耳旁风、视为仅仅是“仅供参考”……

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某一个方面,则很容易偏离法律法规的宗旨。

本人曾经就招标师培训教材中的案例写过文章:《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就案例4.45和案例4.46是两个很好的案例分析;它们都具体讲述了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正确对待评标和定标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依据排序,责令招标人必须照办……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也曾经转发过本人的这篇文章。

对于“招标人”而言,必须遵循网友总结的那句话“道德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的原则来解决。

一旦违反法律法规,不仅要受到经济的制裁,而且,其参与招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和主要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警告;通报;降级;开除)等等。而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警告;通报;降级;撤职)等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1 09:57
《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如何正确全面的理解,更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而要想提高有关人们的理解和水平,特别是评标专家和监管人员的水平,又无疑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实施培训工作;还可能进一步提出有关监管人员,也要和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一样,也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著名的“两法”专家刘慧,在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一文中写道: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那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对于执行《条例》的预计和估计

以本人的愚见,《条例》的这一规定,本意含有对招标人某种制约的作用的,但是,规定的比较“硬性”。实践中的情况多种多样,何况在目前的中国,人们还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议论,出现诸多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对于评标委员会而言,除了上述忽视计算错误的案例以外,还可能有忽略或者没有看出投标人“资格资质作假”问题。那样对于被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人”,应该如何处理?

前年发生的广东番禺“格力空调废标案件”,虽然事件被和解了;但是,遗留下诸多问题,仍将困扰这人们:其中,“同一批评标委员,先后做出两次不同的评标结果”就是困惑之一。

对于那些“强势”的招标人而言,如果他们坚持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进行,我们有何对策? 如果,监管部门最终向其妥协(背景是招标人背后,有更为强势的领导……),那么,表面上,自然也就降低了《条例》的权威性……

所以,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和难题可能会大大增加。

而如果坚持,那么,排序第一的“中标人”和这样的招标人能够顺利签订并且执行合同吗??

对于这种坚持自己小团体利益的招标人,人们有没有经济措施?早年,国家经委制定的有关政令规定:和投标人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一样,招标人也需要提交“招标保证金”。——也是2%;一旦在发出招标公告之后招标人撤销招标;或者招标人拒签合同等等情况,招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本人以为,这似乎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下,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这个理解对不对?今后,是否需要增加这一条??

总而言之,我对此问题,属于“第三种意见”,可能也是比较糊涂的一种意见:

在学习了《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后,我赞成招标人有“定标权”;但是,我与钱老的意见,略有不同。我觉得:不是单单强调“定标权”的问题;而是要全面的强调落实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我理解有关部门出台制约招标人的一些规定;但是,我也觉得:我们的规定。不宜过死;要研究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按照经济规律,而不是一切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去解决采购与招标中的各种问题。……

实践中的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制定明确的条款约束当然很好;但是,难免有疏漏;人们常说,我们做的是“阳光招标”。为什么不让它更多的见见阳光呢?

如果,要求招标人必须公布中标和落标的原因,接受诸多投标人和整个社会的监督,可不可以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
作者: mz09729    时间: 2012-4-11 11:59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这一条说明了中标人是由评委来定的,但是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说明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权由业主按以上方法进行,但是其它的没有规定,就说明其它的可以业主定标,或由业主授权定标,但是定谁,怎么定,一般还是依据55条来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2 10:18
楼上网友说:

【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这一条说明了中标人是由评委来定的,但是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说明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权由业主按以上方法进行,但是其它的没有规定,就说明其它的可以业主定标,或由业主授权定标,但是定谁,怎么定,一般还是依据55条来做, 】

这里,有几个概念问题:

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相当于“推荐”,而不是“定”;

第二、对于非“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其他项目,可以由业主定标。那样的意思,不一定非得选择排序第一的候选人。

第三、对于“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招标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其含义有制约的意思;但是,过于说的绝对。那是本文的含义之一。

究竟是有意的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还是由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说不清楚应该如何处理“项目法人负责制”导致的”权利“与对其制约的问题;也找不出更好的制约办法 ??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2 10:40
gzztitc 问得好:[s:99]究竟是有意的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还是由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说不清楚应该如何处理“项目法人负责制”导致的”权利“与对其制约的问题;也找不出更好的制约办法??

    本人的理解:招标人的定标权,有。 对于“对于国有资金占主导……“之外的招标项目适应,不受限制但是,招标人的定标权,受限制。在“对于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招标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
   条例并不含糊。对于实践来说,具有可操作性。[s:106]本人认同现实条件下“找不出更好的制约办法”。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2 11:48
在下觉得汉瓦版主在18楼的回复有失偏颇:
在下觉得招标的最好结果是找到一个对工程最有利的投标人,就政府采购来说的话则是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而不是说大家都最满意的。
用所谓的资金不同约束不同来抗拒,“不是”监管部门自欺欺人的监督无能的表现,而是因为私人资金与国家资金具有本质区别,私人出资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花自己的钱,当然要找最好的中标人,国家出资的,招标人花的是国家的钱,招标人的目的就不一定了,这个当然要区别对待。
作者: wf2449068578    时间: 2012-4-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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