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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关于条例40条立法争议的最后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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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6 17:16
标题: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关于条例40条立法争议的最后感言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关于条例纷争的最后感言
由“条例
40
条立法
”
和“‘条例是浆糊’的调侃”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参见《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和《
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引发了众多网友们的关注。在质疑与反质疑声中,网友们看到了观点交锋和激情碰撞。一场辩论,就如同撰写一篇文章,不同的人表现出了不同的风格:有人行云流水,辞藻华丽,大有汉赋之遗风;也有人有板有眼,质朴平实,寻求一种通俗平易的风格。在一次次的交流与激辩中,哪些帖子更具实际意义和实用价值,已经非常清晰,无须进行过多的辩解。
辩论不是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即使是生效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也依然无法让所有的参与主体都满意。因此,在论辩过程中,也许再多的说理都无法使对方信服,也许再多的善意提醒都无法让对方欣然接受。但我依然非常感谢对方辩友,让我在论辩中增长了不少见识,懂得了不少人生哲理。通过这场辩论,我收获到了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和包容,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什么才是真正的
“
苦口良药
”
和
“
逆耳忠言
”……
等等等等。这些都不仅仅是停留着口头上、适用于对方的,如同一位网友在回复中说的:整天说些顺着你心意的漂亮话哄你开心未必是真朋友!也许会把你捧上更高的台阶让你摔得更狠!
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这场激辩既然是从
“
质疑和调侃
”
中开始的,那就按照辩论的最基本的原则
——“
论辩不离主旨原则
”
回归于讨论的本源,也从关于
“
质疑和调侃
”
的议题中结束吧!
——
尽管有人可能还想继续畅想人生、抒发豪情,但我还是再次发出这个倡议。
任何一项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在实践中都有可能遭遇质疑。疑乃思之始,条例出台后部分法条遭遇质疑原属正常,更何况出现质疑和异议也并不一定代表条例本身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表明大家在解读条例中出现的见仁见智。正如一些网友所说,质疑既是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我要说的是,不管是权利也好义务也罢,在行使过程中,都会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有些是法律制度方面的严格制约,有些则源于对社会公理的敬畏和尊重。
回顾论坛这段时间关于条例的众多帖子,相当一部分很有深度,很有价值,阅后让人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但其中也有极少数的质疑和讨论帖有失谨严:有的对立法质疑缺乏法理基础,有的要求条例一揽子解决中国招标的所有问题,有的过度宽泛而不着边际
……
我认同
“
论坛需要调侃活跃气氛
”
和
“
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
的观点。但个人一直认为:
“
适度的调侃
”
和
“
不着边际的夸夸其谈
”
是有区别的,
“
善意的质疑
”
和
“
用一些缺乏法理基础的论调攻击立法者
”
也是有区别的,这一点明眼的网友早就看出来了!
至于
《
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和《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
两帖到底是不是“适度的调侃”
和“有理有据的善意质疑”,各人自有判断,不必点评。
作为一个专业论坛,作为在这个专业论坛活跃着的普通网友和业界专家学者,应该本着真正
“
可贵的专业良心
”
对条例的利弊得失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解读,这样才有助于大家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才有助于大家运用条例解决招标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不是靠玩噱头、耍表演、唱高歌来博取眼球。那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那种所谓的
“
质疑和调侃
”
也没有多大的实质内涵。
对方辩友发表的感言(四)中,对我的一些回帖进行了逐条分析,除了没有对那条在主题帖中最为犀利的
“
学霸
”
评论没有提出异议之外,几乎对每个回复都进行了批驳(
——
瓦哥可够辛苦的,呵呵)。这里,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在发出《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一帖之前,我已写好了对对方感言(二)、(三)的逐句逐段的分析和点评。但后来转念一想,觉得大可不必如此:咱讨论归讨论,把议题无休止地扩大无助于解决任何实质问题。因此,我再次提出了
“
讨论回归本源
”
的倡议。至于对方辩友在感言(四)中提出的批评,我也用其教导我的那句话回复吧: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请你用心地和我探讨专业问题,不要进行那种无聊的争论!!
调侃须有度,质疑该依理。
轻松诙谐的适度调侃,可以让人身心愉悦;无端泛滥的过度调侃让人心生厌烦。
合情合理的善意质疑有助于消除理解上的分歧;无理无端的肆意指责则无益于解决任何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回顾自己在这场辩论中的发帖,从
《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
到
《如果爱,请深爱》
再到
《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
想要表达的都是这样一层非常清晰的意思:
“
对于条例具体条款的看法,可以见仁见智,但大家在讨论问题时,都应该抱着一种平和的心态,本着善意解读的心理。讥嘲、挖苦与攻击,从小处来看,不利于我们使用条例指导日常工作;从大处来看,则无益于业界的健康发展
。
”这些文章,
一次又一次地想把讨论引入正题,引导大家平心静气地学习和研究条例,而不要去作那些无端的纠缠和无谓的论辩。
无奈的是,总有些不甘寂寞者一次又一次地偷换概念并把议题激化,这也可以从对方辩友发表的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二):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
这些充满
“
激情和斗志
”
的文章中可见一斑。我曾经苦口婆心地劝说对方修改那些容易引发歧义的“战斗口号式标题”,无奈树欲静而风不止,各种努力终不了了之。
为何总有些人喜欢把辩论激化?为何总有些人喜欢把争议无休止地扩大?这到底是在讨论条例还是在打口水仗?在一次次的论辩中,总有人习惯性地给对方先贴上个标签,然后大义凛然地进行攻击,不知到底是何用心?更有甚者,还把
“
要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
”
和
“
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
”
都划上了等号,不禁令人瞠目结舌!
先哲有云: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敬畏,乃是最大的道德和良心所在!这一点,应该是所有真正具有
“
可贵的专业良心
”
的人士的共识!
现在看来,
关于
40
条立法
的辩论已经偏离了主旨,继续下去难免陷入
“
口水仗
”
式的论战;关于
40
条立法的辩论也偏离了对方辩手自己推崇的辩论原则,继续下去难免成为无谓的纠缠。鉴于这些缘由,我还是再次提议响应论坛前辈们的倡议,从现在开始,不再对游离于
“
条例
40
条的法理探讨
”
之外的议题进行讨论。
愿继续有志于辩论的网友,回归于平静、回归于理性、回归于法理、回归于辩论的主旨。不要进行过度的、无端无理的所谓
“
质疑
”
和
“
调侃
”
,不要对反对自己的声音暴跳如雷,不要给对方扣上一顶又一顶的帽子,不要无休止地拔高议题,不要频繁地偷换概念,不要
“
调侃
”
些连自己都没有深思熟虑过的假命题,不要无谓地纠结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旁枝末节
……
当与对方坦诚地共享那份真正的开放和包容时,才能通过辩论激荡出真理的火花!
最后,引用一句汉瓦总版主引用过的名言作为结尾:
“
有的时候别人对辩手敬而远之,这到底是他们不理解还是我们自己错了,想过没有?
”
——
谨以此,与对方辩友共思考!
附:一、相关文章链接:
1、《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 作者:laochan
2、
《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作者:汉瓦
3、
《对条例40条立法的个人理解》
作者:zzj0102
二、论辩文章链接:
1
、
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
——
关于条例的争论的感触
(己方感触一)
2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对方感悟一)
3
、
如果爱,请深爱
!
——
条例纷争感触之二
(己方感触之二)
4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二):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
(
对方感悟二)
5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对方感悟三)
6
、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条例纷争感触之三
(己方感触三)
7
、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对方感悟四)
8
、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己方的最后感言)
9、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对方的最后感悟)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4-6 17:36
牛人到处有,
此处特别多!
顶一个。。。。。
作者:
yunzy
时间:
2012-4-6 22:40
来到这个论坛时间不长,最佩服就是zzj0102版主,太牛了!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基础扎实,治学作风严谨,不会耍花枪,以他的水平,也靠哗众取宠博眼球很容易,但人家就是不弄那些虚头八脑的东东,是真才子!
很赞同有个童鞋的看法,咱这毕竟是专业的技术性论坛,讨论问题就事论事别扯太远!关于辩论,谁真才实学,谁华而不实,旁观者也已看得分明,多说无益,适可而止得了,相信大家来到这里还是想学到有用的专业知识,不想看打嘴仗吧?如果想要展示个人风采或其他什么的,网络上其他地方还有很多舞台![s:10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7 08:51
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
请回归于平静、回归于理性、回归于法理、回归于辩论的主旨
[s:125]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4-7 10:18
支持楼主观点 :调侃须有度,质疑该以理,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愿大家回归于平静和理性。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招标从业人员,来此论坛也是为了向大家学习和提高个人能力,个人很支持楼主这句朴实的观点:对条例的利弊得失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解读,这样才有助于大家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才有助于大家运用条例解决招标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各位老师都很有才,通过这段时间的关注论坛我受益非浅,对同一个问题,大家的所站角度不同,观点也不同。就像楼主说的,对条例有不同看法也属见仁见智。愿大家以包容之心,共享这份包容开放的网络专业平台!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7 12:52
晕,这次的帖子修改,把我的真正“浆糊帖”——《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列入重点批判目标了,哈哈,其实发帖时,我在这帖子中的沙发上就有说明了。
这个和40条讨论,哪跟哪啊,不带这样玩概念的,呵呵。这明显是辩论中的浆糊做法了。
好!很好!下次建议可以把风车也列入你挑战的目标得了。这样,真的是天下无敌了!
看来楼主,为了社区的专业讨论方向的引导,真的是到了良苦用心,苦口婆心,呕心沥血的程度了。
为此,汉瓦深受感动,深表敬意。
[s:89]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4-8 17:37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不错,但什么是社会公理,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社会公理,让一个人群去敬畏另一个人群社会公理,告诉他们这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估计存在些问题吧。
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是头脑风暴的一种吧,是可贵的,争论没有必要停止吧。我一直以为条例40条的争论是几个自称老朽的论坛版主们为活跃论坛的一种炒着,故意让新锐版主和资深版主进行争论,专业论坛也引入的娱乐圈的作法,是不是想用头脑风暴榨干大家的思想,我真想弱弱地问一下各位版主,是这样吗。
40条是存在着问题,存在着数学问题,已在老钱的贴子说了,就不一稿多投了。但也不是老钱所说的一无事处,至少可以简化串标的认定,有问题的就让立法者去担,至少可以减少我们招标人员自己的风险,老钱是够有胆略的,但现在评标结果会公示,明明是投标人自己的失误都会引起社会对招标过程质疑的情况下,40条是及时雨。但如果把不严谨的依据放进去,立法就显得不严肃了,建议删除。
作者:
yunzy
时间:
2012-4-8 22:08
抛开专业水平不谈,原本以为年纪大的人经历的事多了,凡事也都能看开许多,现在看来这真是年龄无关,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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