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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可以答辩吗? [打印本页]

作者: zhuojie03    时间: 2012-4-8 15:51
标题: 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可以答辩吗?
现在全国很多城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采用资格后审了。那么在资格后审程序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要求后,该投标人只能乖乖接受了。如果该投标人有疑问,只能走投诉之路,不能在当场当时提出答辩。这么一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权利和作为真的是无法估量啦!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8 16:03
你怎么答辩?他们没问题的话,你答什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8 17:55
引用楼主zhuojie03于2012-04-08 15:51发表的 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可以答辩吗? :
现在全国很多城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采用资格后审了。那么在资格后审程序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要求后,该投标人只能乖乖接受了。如果该投标人有疑问,只能走投诉之路,不能在当场当时提出答辩。这么一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权利和作为真的是无法估量啦!

不知道楼主要表达什么意思。
资格后审一般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投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澄清时,投标人是有机会回答和澄清的,但是这个澄清是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的,也就是投标人不可能用澄清将不合格的投标变成合格的投标。投标人的主动澄清是不接受的。
至于投诉是对评标结果,也不可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8 23:22
标题: 回 2楼(bidboy) 的帖子
认同您的观点!
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资格预审结果认为不公平的(就是说,对自己资格预审不通过不满意的)不用必须向招标人异议才能投诉,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9 10:31
同意楼上的说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9 11:15
其实,俺也很纠结这个事情。

1、资格后审方式,即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才审您的资格条件,如果不合格就排除,您无法争辩。
2、不合格的两种情况:a真的不合格,即不满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b合格,只是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落下了。
其实,楼主提出的问题是指2、b,即本身是合格的,但是提交时落下了,那么能否澄清,即补上?

俺碰上这样的情况,为尽量不废标,还是同意投标人做澄清补上的。
但也碰上监督人不同意,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不能再提交其他资料为由。

俺就纠结在这里了。废标太容易。如果投标人家数很多,少个一家两家的没有关系,如果家数很少,就因为这么个小小的疏忽实在是可惜。

对于澄清的法律条文有: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号令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那么,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算不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9 11:23
楼主提出一个大家都容易碰到的问题。
但请楼主注意,您如果是因在投标文件中没提供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而作为废标将您排除,您都没法投诉。
再就是,您自己不知道没有提供即落下,您如何主动答辩?而且这里应该是“澄清”。
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即都使用资格后审到底好不好?评标时资格后审是否可以补充资格证明文件?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4-9 11:55
个人觉得:招标文件要求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应属于实质性文件。
不递交实质性文件意味着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内,应当废标处理。

另,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9 12:04
废标确实是可惜。因为他有,不是没有。
例如: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明明都知道他是总承包壹级(一个省会城市,都了解),或者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他家有,可是他就是忘记附上了(打个比方啊),废标了,报价还挺好,弄不好整个标都废了,不是太可惜了。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2-4-9 15:39
标题: 回 8楼(毅青) 的帖子
这个是属于投标人所犯的低级错误,这种投标态度不敢恭维啊!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4-9 16:04
8楼楼主主要表达的是这个意思:“报价还挺好,弄不好整个标都废了,不是太可惜了。”
低级错误是否值得原谅?这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不缺这家也能把标给顺利招完,当然可以废掉,如果缺了这家,整个项目就要重来一遍,那项目经理就要衡量一下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0 09:59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是又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做法了,还是在纠结中。。。。。。。
俺只是比方说资质证书啊唔滴(当然太低级了),别的合格条件的证书也极有可能落下就掉进废标的陷阱里了。。。。如果是陷阱的话。。。。
即使不是陷阱,您就认真的看看哪个废标您得小心,可千万别落下。
看看一个范本的评标办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按废标处理的有多少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格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最低要求(业绩、人员、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9)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10)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呀,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那么,谁还能说其中一项错误是投标人的低级错误?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10:15
楼上发的东东让人晕啊……

其实,现在的废标条款已经异化了,是陷进条款,强盗条款,外行条款,漏洞条款,有时也是腐败条款,投诉条款……

采购人一定要牢记:
警惕过度招标,注意谨慎废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0 10:34
俺是越来越不会干活了。
开完标后,进入评标阶段,大家都貌似了解该评标委员会忙了。其实现实工作当中最忙的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所有形式废标条件评委管吗?响应性条件评委管吗?
俺不知道别人是怎么干活滴,反正俺的项目经理们没干别的,就只各类证书验证(资质、公证、授权等)、人员配备资格(职称、资格、安全、上岗等)、合同数量符合统计等,就够大家忙滴。这些个东东评委不看,应在监督人监督下吧,人家监督人也懒得看,最后评委(有些就是打分机器)就等我们提供数据,我们还没忙出来,其中有业绩、建造师分值需要代理机构的提供。人家评委给算吗?报价分我都不稀提,太简单了。
按范本中的废标条件往上对,估计没几家漏网。都不用干活了。
评一个施工标半天就完事,光这些个事情还没看完呢?评出最优?谁信,反正俺不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0 10:36
少这样废标扔出去,少那样扔出去,最后这家就不扔了,摸摸良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10:48
一直反对半天式评标,半天式可以说就是另一种的走过场!
条例能解决毅青老师在上面所说的问题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0 12:11
      评标时间长短是招标人确定的。
      请看看《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尽职,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详细、客观的评审,当符合法定情由时,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要求评标委员会尽心尽责地工作,是招标人的权利。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13: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评标时间长短是招标人确定的。
      请看看《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尽职,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详细、客观的评审,当符合法定情由时,招标人 .. (2012-04-10 12:11)
200W的标,你定半天,OK,各方没意见。
2000W的标,你定一天,。。。意见不大,但一些习惯中午回家做饭或午睡的朋友可能心里会有嘀咕。
20000W的标,你定二天,监督部门会大叫:什么?二天?!监控、保密怎么弄?食宿??你想谁会批准你这个2天的时间?
——这时候,招标人还算有定评标的时间吗?因此,条例40条第2款,明显是理想大于实际。

现在许多地方,都用禁闭式评标了,任何人都无法在评标时接触到评标委员会成员了(招标人不允许进评标委员会),这时候怎么监督他们是否尽职了?有人说用监控,监控能知道他们是在审阅标书还是在翻阅标书?做过代理的都知道,你提供一大叠白纸给评标委员会打草稿,最后写着字的纸只有零星的几张。
——在这样的评标阶段,招标人甚至是代理机构(包括监督部门)是无法发现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职的。等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时,公示都已经结果了(有许多地方规定,公示期间标书封存在招标中心)。
——这样所谓的招标人权利,其实已经被各种文件和政策束缚得死死的。

这正是:理论被实务消耗了,理想被现实砸碎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0 13:49
俺经常狼狈到证书、合同还没统计完,评委已经在坐等发打分表了。
评委打分后,总分还不填,发了计算器人家也不填,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全家齐上阵紧忙。说是半天也就俩小时,其余俩小时就是开标和代理机构的在忙。
郑重声明;俺家项目经理验证、算分速度可是一流滴,证书一扫就知道名、级别、专业、发证机关,算分都是心算过关滴,没办法,工作逼出来滴、练滴。
不是咱慢,是人家大都是评标天才。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13:56
算分,我们电脑化了。。。

打分直接在电脑上打。。。

最快的标30分钟,评委就关电脑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0 14:14
传说中的电子评标?半小时?更神了。。。
俺落伍咧。。。。。。。
这样子的“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了的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0 14:29
标题: 回 毅青 的帖子
毅青:传说中的电子评标?半小时?更神了。。。
俺落伍咧。。。。。。。
这样子的“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了的吗????? (2012-04-10 14:14)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7个投标人,专家工作简述如下:
1、资格后审,5个专家,分别看几家,检查一些证书复印件,业绩复印件,OK,上电脑,10分钟。
2、初步审查,类似前一步,OK,10分钟。
3、详细评审,报价及清单,电脑自动检查,基本没问题的(别告诉我,专家会详细审查投标人的单价和成本,基本没人敢做,低于成本废标的,都因为评标公式而废的,不会由什么专家提出来某某人的价格貌似不对。谁提了谁倒霉,呵呵),OK,也最多10分钟。
第2步开始,就有人起草废标情况说明,说明写好,第3工作也结束,此人2和3工作参考其他评委的结果,迅速完成。
4、电脑关机。
5、在招标中心打印出的表格上签字。领手机、拿专家费。
作者: 天天睡觉    时间: 2012-4-10 15:00
来学习学习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3 14:27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7个投标人,专家工作简述如下:
1、资格后审,5个专家,分别看几家,检查一些证书复印件,业绩复印件,OK,上电脑,10分钟。
2、初步审查,类似前一步,OK,10分钟。
3、详细评审,报价及清单,电脑自动检查,基本没问题的(别告诉我,专家会详细审查投 .. (2012-04-10 14:29)
这种评标貌似用不着“专家”啊?貌似也不用独立评审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看施工组织方案,不看不均衡报价、不比较单价、不看是否低于成本价,不就没专家啥事情了。麻烦监督的把这活干了得了。即使是投标价最低,也得看点施工组织方案吧。
看人家评标震晕了。俺又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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